穗劳社工伤〔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经上级批准解散(以下统称“关破”),其怀孕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本次生育医疗费。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所在的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①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含孕周)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由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和怀孕职工本人各执1份。 二、关破企业职工应当在生育后1年内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医疗费核销。办理时,须提供《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原件、计划生育证、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本人存折复印件及指定医疗费核销拨付帐户说明。 三、怀孕职工在企业关破前已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已记帐的生育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企业关破后,职工因本次妊娠就医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对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医疗费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市医保中心按实际费用核销;高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结算标准核销。分娩时同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将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合并核销。 四、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操作办法按各统筹区的基金收支情况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8〕48号)及《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歇业后其女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复函》(穗劳社函〔2000〕5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 〇 〇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
颁布日期:2009-3-26 执行日期:20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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