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2015年中国国家标准19号公告,宣布社会责任国家标准——《社会责任指南》(GB/T 36000-2015,简称国标36000)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发布的还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和《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社会责任国家标准的颁布施行,不仅意味着履行社会责任有了“规定动作”,更标志着中国社会从“企业责任”时代步入“全民责任”时代。
一提起履行社会责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企业,因为在一般人心中,履行社会责任只是企业该做的事。然而,社会责任国家标准却告诉我们: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是组织,而不只是企业。国标36000对社会责任的定义是这样描述的:组织应该将社会和环境因素纳入其决策与活动之中,并为其既透明又合乎道德的决策与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担当责任。这跟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的定义是一致的。
解读国标36000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必须弄清楚三个要点:
第一,谁是社会责任的主体,或者说社会责任应该由谁来履行?第二,责任客体是什么,或者说组织对什么负责任?第三,履行责任的方式,或者说组织怎么对影响负责呢?社会责任的定义告诉我们,社会责任与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我们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自然人,既是社会责任的施行者,也是社会责任的承受者。
首先,我们只要在一个单位就职,不管这个单位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是社会责任的主体,都必须为自己的决策与活动对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比如在一个地方政府就职,政府每制定一项政策和规定,首先这政策必须是建立在符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基础之上的,是符合道德规范的;其次政策的内容、制定的程序、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是透明的,是公正、公平、公开的,是在阳光下操作运行的。政策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都应该知情,这时,参与制定、宣贯、执行政策的你就是社会责任的施行者。
其次,我们每个人都是单位的利益相关方,是社会责任的承受者,或者受益、或者受害。比如矿区的居民,因为矿业的开发使村子里通了路、通了水、通了电,带来财源,增加收入,提升生活质量,作为矿业公司的利益相关方,矿区居民就成为了社会责任的受益者;又比如所在单位安全设施存在隐患,发生火灾或有毒气体泄漏,就有可能损害人们的财产,危害人们的身体甚至生命;又比如居住的小区有一家工厂烟气净化没达标,污染了空气,虽然这家工厂并不是该小区居民所供职的单位,但该小区居民依然是它的利益相关方,因为它对空气的污染影响到了百姓的生活;因此,我们每一个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人,都与社会责任息息相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责任提升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六大重点之一,体现了党中央对于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将“社会责任立法”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国标36000的出台,正是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精神,以统一的标准来引导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它不仅唤醒了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更推动了社会责任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可以预料,一个人人讲责任、重责任、履责任的“全民责任时代”,已悄然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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