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标题:
郝琴: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必须迈过的几道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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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16-4-28 21:31
标题:
郝琴: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必须迈过的几道坎儿
在ISO 26000制定时,国家组建专家组全程参加该标准的制定,使我国利益诉求体现在最终文本中。ISO 26000发布以后,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译制唯一由ISO组织授权的标准中文版,并起草国内首份基于ISO 26000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
2012年,国家标准委正式启动了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标准历时三年,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终于2015年6月2日向社会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现在,很多人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我也谈谈个人一点粗浅认识。
我觉得,法是一种共识的体现,立法就是寻求共识的过程。我们要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这也是我们立法必须迈过的几道坎儿。
立法的必要
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来看,它主要源于应对市场失灵的需要。他们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在经济上取得很大成功。但市场机制不是完美的,产生了环境污染、使用童工等破坏性影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失灵。为了应对这些,他们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但这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社会对企业提出了高于法律的要求,这样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了。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法律和企业社会责任是应对市场失灵的两个主要手段,但他们是同时存在的,也是不同的。法律是强制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是自愿的;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为法律要求,但总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是高于法律的。所以,两者是不同的东西。
这样就有问题了。我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相当于让法律去规范了不属于自己范畴的东西,对企业提出了原来没有的要求,并把这种要求从自愿变为强制。
另外,虽然我们认为,企业只有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要求,也就是履行社会责任,才能在社会中活得更好。但不能因为我们认为这是“最好选择”,就把它变成法律,变成“唯一选择”。我们要尊重别人选择的权利。
再来看现在的大形势,国家想尽办法为企业减负,比如减税、减费、降社保等。那我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不是和这样的大形势相悖呢?终究把原来自愿的社会责任法律化,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啊。
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
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16-4-28 21:31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我们现在这么关注这个话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要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还是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呢?
首先,我们来看其中的第一个词“加强”。“加强”是什么意思?简单说就是“在现有基础上更进一步”。这说明在中央看来,他们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在是有基础的。将来要做的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我们现在有什么基础?专项的企业社会责任法,肯定是没有的。有的只是相关法。那在相关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好像就是要完善相关法了。
再来看最后一个词“立法”。按照《立法法》,“立法”是制定、修改、废止的意思。并不是一说“立法”,就是要制定新法,也可能是完善现有的法。
最后我们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有大概念和小概念的区别。如果是小概念,是指高于法律责任的要求。如果是大概念,是指包括法律责任的所有要求。国家标准沿用ISO 26000的说法,用的是大概念。那我们假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用的是大概念,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该囊括企业方方面面的事项,那不就成《公司法》了么?我感觉,如果十八届四中全会指的是这么全面的东西,那肯定就说“完善企业法律制度”,而非“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了。
另外,我特别想说一下,“词”之所以成为一个词,是广泛使用,并被普遍接受的结果。国家标准实施以后,学者用到“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指的都是大概念。但我们要知道,之所以用一个词,是为了沟通,你要考虑沟通对象的理解。你到大街上问100个人,相信至少99个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还包括按时发工资、保证产品质量等内容,也就是99/100的人不能理解大概念的企业社会责任。那么你和这些人沟通时,还用大概念,肯定就曲高和寡了。
作者:
红尘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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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8 21:31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我们现在这么关注这个话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要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还是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呢?
首先,我们来看其中的第一个词“加强”。“加强”是什么意思?简单说就是“在现有基础上更进一步”。这说明在中央看来,他们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在是有基础的。将来要做的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我们现在有什么基础?专项的企业社会责任法,肯定是没有的。有的只是相关法。那在相关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好像就是要完善相关法了。
再来看最后一个词“立法”。按照《立法法》,“立法”是制定、修改、废止的意思。并不是一说“立法”,就是要制定新法,也可能是完善现有的法。
最后我们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有大概念和小概念的区别。如果是小概念,是指高于法律责任的要求。如果是大概念,是指包括法律责任的所有要求。国家标准沿用ISO 26000的说法,用的是大概念。那我们假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用的是大概念,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该囊括企业方方面面的事项,那不就成《公司法》了么?我感觉,如果十八届四中全会指的是这么全面的东西,那肯定就说“完善企业法律制度”,而非“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了。
另外,我特别想说一下,“词”之所以成为一个词,是广泛使用,并被普遍接受的结果。国家标准实施以后,学者用到“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指的都是大概念。但我们要知道,之所以用一个词,是为了沟通,你要考虑沟通对象的理解。你到大街上问100个人,相信至少99个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还包括按时发工资、保证产品质量等内容,也就是99/100的人不能理解大概念的企业社会责任。那么你和这些人沟通时,还用大概念,肯定就曲高和寡了。
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16-4-28 21:32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我们现在这么关注这个话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要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还是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呢?
首先,我们来看其中的第一个词“加强”。“加强”是什么意思?简单说就是“在现有基础上更进一步”。这说明在中央看来,他们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在是有基础的。将来要做的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我们现在有什么基础?专项的企业社会责任法,肯定是没有的。有的只是相关法。那在相关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好像就是要完善相关法了。
再来看最后一个词“立法”。按照《立法法》,“立法”是制定、修改、废止的意思。并不是一说“立法”,就是要制定新法,也可能是完善现有的法。
最后我们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有大概念和小概念的区别。如果是小概念,是指高于法律责任的要求。如果是大概念,是指包括法律责任的所有要求。国家标准沿用ISO 26000的说法,用的是大概念。那我们假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用的是大概念,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该囊括企业方方面面的事项,那不就成《公司法》了么?我感觉,如果十八届四中全会指的是这么全面的东西,那肯定就说“完善企业法律制度”,而非“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了。
另外,我特别想说一下,“词”之所以成为一个词,是广泛使用,并被普遍接受的结果。国家标准实施以后,学者用到“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指的都是大概念。但我们要知道,之所以用一个词,是为了沟通,你要考虑沟通对象的理解。你到大街上问100个人,相信至少99个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还包括按时发工资、保证产品质量等内容,也就是99/100的人不能理解大概念的企业社会责任。那么你和这些人沟通时,还用大概念,肯定就曲高和寡了。
作者:
红尘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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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8 21:32
法的内容
假设我们是要按照小概念,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专项法,那么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主要是规范实体内容,也就是哪些是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主要规范程序,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序呢?
主要规范实体,难度太大了。通过法律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这相当于把以前在法律上属于股东的权利,转移给其他利益相关方。这相当于赋予没权利的人权利,这怎么平衡?而且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也有很大不同,甚至相互冲突,怎么取舍?而且各地区、各民族风俗大不相同,在南方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到北方就不是了,法律怎么规范?
很多社会责任,之所以现在还是“社会责任”,就因为它的边界不清晰,那你怎么界定它?现在它至少还是企业社会责任,假如你没法把它写进法里,就怕“企业社会责任法”一出台,企业倒不承认它是自己责任了,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法没规定它啊”。这也是一个很麻烦的事儿,法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和约定俗成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关系?法律再细,也不可能把企业社会责任都规定了,那法外的社会责任还是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了呢?
我觉得,如果非要制定专项法,只能以规范程序为主。不要纠缠于“哪些是企业社会责任”。在立法意图上,不应该是“规制”,而要“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比如,多规定政府怎么为企业履责创造条件、提供平台等。
又如,企业管理者实施社会责任行为,遭到企业所有者反对,法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管理者。另外,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因为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相当于让企业在交税的基础上又交了一次税。这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那税法是不是该减税或是税收返还呢?
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16-4-28 21:35
利益
立法其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抉择,是要把有关利益上升为法律利益,将利益格局法律化、规范化。所以调节利益关系是立法的核心问题。调节得好,就能减少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但利益调节无疑是有代价的,保护一种利益,同时也是对另一种利益的抑制。好的立法就是要使代价最小,社会福利总量最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也是这样,本质是将一部分原属于企业的利益,转移给社会。代价一方面是企业被转出利益,另一方面是企业由于利益被抑制,积极性下降,给社会总福利造成的损失。
毫无疑问,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目的应该是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而不是对企业抑制最多,从企业转出利益最大化。如果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就是要给企业设置更多法律责任,在所有情况下“社会利益”绝对优先,甚至以“社会利益”为名,不适当地剥夺或限制企业利益,只会压抑企业积极性,从而使社会福利总量遭到削减。这时候,那些所谓的“社会利益”,其实已经畸变为虚假的共同利益了。
我们都知道,企业本质是一个经济组织,逐利是其行为最大动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一定要尊重并顺应企业逐利本性,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点作为立法切入点,把企业逐利本性调动起来,引导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中,实现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
立法虽然是一种主观活动,但绝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它受制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其中最重要的必然性就是企业的逐利本性。试想,如果我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竟然不符合企业本性,那它怎么被接受,怎么被执行呢?
那么,我们该怎么引导呢,或是说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点在哪呢?我想,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理念,会对我们有所帮助。我的新书《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证了“社会责任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社会责任战略是企业核心战略”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以借用这一理念,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增加社会总福利。
最后我特别想说,法是要把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做法巩固下来,立法一定要谨慎,这样法律才稳定,才有权威。就像彭真说得那样:“实践证明可以定下来,才可以立法”。我们现在就一些关键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不妨抓紧时间,好好贯彻系列国家标准,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积累经验。
当然如果非要马上着手立法,不妨先研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问题。国有企业很特殊,兼具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性质,在保值增值同时,还承担执行国家计划、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等社会责任,有时微利或无利也要经营。相对而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更容易界定,我们可以国企社会责任立法作为突破口。
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16-4-28 21:35
利益
立法其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抉择,是要把有关利益上升为法律利益,将利益格局法律化、规范化。所以调节利益关系是立法的核心问题。调节得好,就能减少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但利益调节无疑是有代价的,保护一种利益,同时也是对另一种利益的抑制。好的立法就是要使代价最小,社会福利总量最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也是这样,本质是将一部分原属于企业的利益,转移给社会。代价一方面是企业被转出利益,另一方面是企业由于利益被抑制,积极性下降,给社会总福利造成的损失。
毫无疑问,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目的应该是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而不是对企业抑制最多,从企业转出利益最大化。如果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就是要给企业设置更多法律责任,在所有情况下“社会利益”绝对优先,甚至以“社会利益”为名,不适当地剥夺或限制企业利益,只会压抑企业积极性,从而使社会福利总量遭到削减。这时候,那些所谓的“社会利益”,其实已经畸变为虚假的共同利益了。
我们都知道,企业本质是一个经济组织,逐利是其行为最大动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一定要尊重并顺应企业逐利本性,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点作为立法切入点,把企业逐利本性调动起来,引导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中,实现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
立法虽然是一种主观活动,但绝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它受制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其中最重要的必然性就是企业的逐利本性。试想,如果我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竟然不符合企业本性,那它怎么被接受,怎么被执行呢?
那么,我们该怎么引导呢,或是说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点在哪呢?我想,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理念,会对我们有所帮助。我的新书《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证了“社会责任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社会责任战略是企业核心战略”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以借用这一理念,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增加社会总福利。
最后我特别想说,法是要把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做法巩固下来,立法一定要谨慎,这样法律才稳定,才有权威。就像彭真说得那样:“实践证明可以定下来,才可以立法”。我们现在就一些关键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不妨抓紧时间,好好贯彻系列国家标准,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积累经验。
当然如果非要马上着手立法,不妨先研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问题。国有企业很特殊,兼具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性质,在保值增值同时,还承担执行国家计划、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等社会责任,有时微利或无利也要经营。相对而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更容易界定,我们可以国企社会责任立法作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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