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行使辞职权,只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书面形式通知。本案中,刘某提出辞职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公司应当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请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也是合情理的。
企业即使提前通知员工,也需支付补偿金,有人说介是一种资方和劳方的权利不对等。
不知各位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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