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统一赔偿标准”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对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问题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据了解,这是全国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回应”。
今年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
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命不同价”“同车不同价”现象可能会逐渐消失。
伤亡多事故可统一赔偿
在专题讲座中,王胜明说,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全国统一标准。
“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王胜明说。
1994年出台的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全国统一标准。但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要求根据各地经济情况选择赔偿标准,这导致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现象。
<div class=NewsTitle></div>来源:新京报 来源日期:2009-6-30 本站发布时间:2009-6-30 |
只有在我们国家才是这样吧。
外国人来验厂,却是很好的,他们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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