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社论
这不是戏剧,是新闻:
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7月10日《东方今报》)
其实,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这个真实的故事令人心碎。张海超的被迫自救,更像在拿健康甚至生命冒险,赌自己没病(肺结核),而是社会(郑州职防所)有病(“误诊”)。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也证明张海超是对的。不幸的是,由于无权做职业病鉴定,该院的诊断只能作为参考,一切还要看郑州职防所是否会“持之以恒”地继续“误诊”。据说,在开胸后张海超曾找过新密市信访局,答复是他们只认郑州市职防所的鉴定结论。
为维权求医,近两年来张海超花费近9万元,早已债台高筑。耐人寻味的是,张海超自知面对的是一家大企业,“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也深信在那个企业里与他有相同遭遇的工友,还另有其人。这种“一个人在战斗”的公民形象,其痛感之深,情何以堪。
具体到张海超之个案,一方面,表现为相关法律有漏洞可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如有医生指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靠不住。
另一方面,则是法治与社会之阙如。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类似个案时有发生?为什么自救者时常走投无路,不得不采取极端方式?为什么原本由全社会担负的自救成本,却要由一位孤苦无告的农民承担?在人类还没有完全放弃“以暴易报”的思维前,人们在张海超身上也看到了一种“让人含泪的暴力”,一种并不施害于他人,而是加诸自身的暴力。为证明自身清白(得的是职业病而非普通的传染病)而“开胸验肺”,又何尝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自残”?
由此,也就需要填补相关制度漏洞,把张海超们无奈的个人被迫自救,变成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法“他救”,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比如,在用人单位不愿“自证其罪”的情况下,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其罪,或实行“责任倒置”,并接受社会监督,使职业病患者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对不严格依法开展诊断工作,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甚至恶意“误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公开问责。
无论如何,如果恶意“误诊”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法律正义能得到有效伸张,如果相关维权制度健全、维权途径通畅,张海超绝不至于要如此与“误诊”对赌,“一个人在战斗”。
作者:李地耕
28岁的张海超是新密市一企业职工,患病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职业病的正式鉴定单位是郑州职防所。历经坎坷,他才取得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而郑州职防所却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他跑到郑州大学一附院,坚持开胸验肺。依此还自己疾病一个清白。(10日《东方今报》)
尘肺属于职业病,患职业病属工伤,工伤有特殊的医疗和生活补助规定和照顾。所有这一切,都需要钱。企业内的职业病,不仅增加企业经济负担,更暴露了该企业在职业病防护上的缺陷,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信誉、环保治理等。因而,企业对职业病一贯都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同是重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有关法规要求,积极实施环保预防措施和对污染的治理,尽力减少从业人员职业病的发生。一旦有职业病出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力对患者实施救治。只有这样的企业才是真正依法行事的企业,才值得表彰。
也有不少企业对环保设施和职业病鉴定和治疗始终是抱着抵制的态度。他们常常总是从经济的角度,千方百计地阻止或干扰职工实施自己的合法权益。
28岁的张海超在职业病的鉴定过程中就遭遇了种种刁难,他要做职业病鉴定,单位不开证明。他到郑州、北京各大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尘肺,专管部门又不认可。经多次投诉,方准许到专管单位――郑州职防所就诊,但是,却被诊断为肺结核。从而出现了一家专管单位与多家医院诊断不符的局面。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张海超坚决请求开胸验肺,进行活体组织检查。事实推翻了郑州职防所的诊断。
这是一个多么偏离现实生活常规的离奇的故事,这更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现实。张海超患上了尘肺,理应得到关爱、照顾和及时的治疗,但是没有。他却需要以开胸验肺的悲惨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让所有人都感到了一种寒心的酸楚。
这样的企业领导,你们良心何在?这样的主管部门领导,你们是在尽职尽责吗?掌握职业病鉴定大权的郑州职防所的领导和医生们,在你们明知诊断与多家医院诊断不符的情况下,你们为何不按照医学常规行事:组织院外会诊或上报上级机关呢?
所有这一些,都需要人们去反思,去对照是否真正以人为本了?去反省是否真正尽职尽责了?去探求百姓离真正维权的路还有多远?
愿28岁的尘肺患者在以后的维权路上走得不再那么艰难。
作者:赵志疆
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获得了正式鉴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7月10日《东方今报》)
鉴定张海超是否患有尘肺,真的很困难吗?答案恐非如此,多家医院早已为他做出了尘肺诊断,就在他执意“开胸验肺”之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还苦口婆心地劝说“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然而张海超依然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这样一种惊世骇俗的举动,来证明自己曾经受到的伤害和正在遭遇的委屈。耳闻目睹张海超的遭遇,不由得令人扼腕长叹,而更令人难耐悲凉的是,尽管得到了自己想要得到的证明,张海超能否赢得最后的胜利依然是一个未知数——由于无权进行职业病鉴定,郑大一附院的诊断只能作为一个参考,一切还要服从于郑州职防所的“最终判决”。
郑州职防所为什么会做出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诊断,目前尚且不得而知,但可以预测的是,即使存在明显的误诊,郑州职防所也很难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弄虚作假,《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有详细的罚则,然而,面对可能出现的职业病鉴定争议,到底是弄虚作假还是单纯的误诊,旁人却很难判断。因为缺少对鉴定机构误诊的罚则,同时又因为职业病鉴定本身就掺杂着太多的利益瓜葛,真正令人堪忧的局面是,鉴定机构是否会出于各种利益考虑,故意做出误诊,甚至是将弄虚作假巧妙粉饰为一般的误诊?在这种愈较真愈受伤的维权困境中,即使张海超如愿获得职业病认定,也很难谈得上最终的胜利者——谁来为他额外遭受的肉体和心灵创伤埋单?
审视这起事件,不仅希望张海超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更希望《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细则能因此而得以进一步完善。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件利器,《职业病防治法》理应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明确规定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一切必要资料,否则将承担败诉责任;除此之外,则有必要就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误诊做出明确的罚则,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张海超用他沉重的经历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坚实的法律后盾,职业病维权将是个人难以承受之重,而职业病认定恰恰就是那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作者:李万友
为证明患上职业病,犟小伙无奈“开胸验肺”?不错,这一匪夷所思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获得了正式鉴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7月10日《东方今报》)
看到新闻,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一样难受。一个人患职业病已非常不幸,更为不幸的是,还要往胸脯上开一刀,用最直接、客观却令人心酸的方法来证明,无疑是这个时代最雷人的悲情特色。
当今的医疗技术,像尘肺这种职业病用不着动刀子,凭常规检查就可以判断。这一刀开得很冤枉很危险,问题不止该不该这么简单,而是关系到一个人的尊严与荣辱,说白了是无奈之举,其间充满了悲凉、凄惨和阴暗。
从报道来看,这一悲壮举动的上演,有企业道德沦丧的原因,更有职能部门冷漠、不作为,忽视职业病患者切身利益,甚至可能有被“收买”、权力寻租等深层次根源。
不错,当下唯利是图的无良企业见得多了,尤其是员工得了职业病,一面需要为其治疗买单,一面还可能影响工作,说不定还要给予不菲的经济补偿,而一旦瞒天过海成功,责任只能是员工自扛,这样就可以省却不少麻烦,节省可观的开支。企业私扣复查通知,不配合也就在所难免。显然,想让企业按制度要求做事,还不太现实,正因企业不可信,我们才设置了职防所这个部门,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希望他们站在公平、公道,守原则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办事。
遗憾的是,职防所也和牙防组如出一辙。在其患病实属不易的情况下,还给其一个莫须有的“肺结核”诊断结论,让其欲哭无泪。
这就有意思了。如果只是单纯的误诊,该职防所技术水平岂不是太菜了,又怎能担当得了职业病鉴定重任?有关部门安排人员时,可不会把技术不过关的人用在这等岗位上。换言之,误诊的可能性很小。此外,职防所与相关企业接触密切,关系可能甚好,这就难逃利益瓜葛泥沼,不由得让人浮想联翩。我倒觉得,出于各种利益考虑,“故意”的成分很大。但误诊也好,“故意”也罢,这一令人匪夷所思的诊断,让人难理解,更让其难接受。
可现实却好像逼迫其不得不接受似的,上访不了了之,维权求医债台高筑,致使其无力应付,才有了开头这悲壮的一幕。如此不堪承受的维权之路,沉重得令人心痛,也说明职业病维权是个人难以承受之重。退一步说,即便用这种方式维权成功,也是赢得起输不起的,反而还会潸然泪下。
要说是没有规矩可循,这倒不奇怪,可明明是有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保驾护航的,维权都这样艰难,令人可悲可叹。虽说这只是一个人的无奈和悲哀,我看到的却是,一个时代的悲剧和一种“制度性羞辱”。其实,类似的事件也不是头一次发生,比如为报销热费离婚等,已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了。
我想,无论如何也不该让羞辱成为一种社会惯例,就让我们记住“开胸验肺”这一悲壮的举动,并引以为戒,努力寻求和破解职业病维权难题,尽可能地少些人为门槛、制度羞性辱,多些以人为本,使这条维权之路变得平坦些,坚决杜绝“愈维权愈受伤”的悲哀重复上演。
职业健康安全,真是不容怱视啊。
一些企业主在赚钱的同时,别忘了工人的健康啊。
张海超以胸口挨一刀的痛苦换来了重新诊断的机会,也提出一个问题:职业病鉴定应该由谁来监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张海超历尽千辛万苦,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单位证明之后,郑州职防所总算对他进行了诊断,但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样的诊断结果让张海超和北京、河南的各大医院同时陷入尴尬:北京一些三甲医院和郑州一些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无效”而且“不合法”!
按照相关规定,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有职业病鉴定的合法性。但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果比各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否更具权威性呢?“开胸验肺”所得到的事实对此提出质疑。尘肺病目前并非疑难病症,有经验的医生凭常规检查就可以看出来,而“专业”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竟然诊断不出来,是诊断不认真、是漠视生命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怎么办?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
根据卫生部的通报,2008年各地职业病报告中,诊断尘肺病新病例数超过100例的群体性病例报告有13起。一些专家认为,尘肺病实际数字可能要超过这些,因为一些地方存在对尘肺病病例隐瞒不报的情况,从张海超艰难的维权个例可以看出,尘肺病的确诊道路有多艰难!
目前,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对张海超的“肺结核”的诊断是否恰当,还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定。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让人生疑,这个疑问究竟让哪家医疗机构去解开呢?
为了避免更多的“张海超”出现维权尴尬,希望尽快完善职业病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法律监管,避免更多的“开胸验肺”悲剧重演!
<div class=NewsTitle></div>来源:新华网 来源日期:2009-7-20 本站发布时间:2009-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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