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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列讨论:怀孕女工悔约解除劳动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9-21 20:29
标题: 案列讨论:怀孕女工悔约解除劳动关系
未婚先孕的女青年丽丽,因反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丽丽是在2008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又在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在2008年8月27日,公司与丽丽通过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作移交。
  
  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亦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又开具了退工证明,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协商解除。
 怀孕女工能不能恢复劳动关系?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9-21 20:32

个人观点:不能恢复劳动关系。

理由是:1.丽丽在2008年8月16日已确诊怀孕,自己已经知道有身孕。

2.但在8月27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是本人自愿解除。

3.丽丽也已与公司办理完工作移交,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公司与丽丽属合法解除。


作者: zhuhu07    时间: 2009-9-21 20:57

有几个难点:

1,未婚先孕是否享受孕期待遇?

2,解除合同时丽丽是否有受到公司胁迫?公司当时知不知道丽丽怀孕?

3,丽丽是反悔,还是因无奈解除合同后,再去上诉申请仲裁?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9-21 23:56
QUOTE:
以下是引用zhuhu07在2009-09-21 20:57:06的发言:

有几个难点:

1,未婚先孕是否享受孕期待遇?

2,解除合同时丽丽是否有受到公司胁迫?公司当时知不知道丽丽怀孕?

3,丽丽是反悔,还是因无奈解除合同后,再去上诉申请仲裁?

1,未婚先孕是否享受孕期待遇?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享受

2,解除合同时丽丽是否有受到公司胁迫?公司当时知不知道丽丽怀孕?

请注意前提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丽丽是反悔,还是因无奈解除合同后,再去上诉申请仲裁?

不排除个别居心叵测的员工,请注意是反悔,前提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09-9-22 04:32

先说我个人的观点:

1,这样的情况恢复什么劳动关系?是自愿离职的,她以为辞职是过家家?

2,离职时,其一未婚者,公司支付了补偿金,无违法。

3,另外,我想问的是,这丽丽是什么时间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的?离职第二天?临产前15天?大个肚子还恢复劳动关系干啥?他老公也真是的。


作者: xiaohu    时间: 2009-9-22 08:31

其实这个命题中已经有很多倾向性的用语,如反悔、协商、清楚反映等等,看完论述后,我们基本上只能得出一个结论。

但对于讨论而言,我们更多的是要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来探讨其他的可能性,不是吗?


作者: boyi    时间: 2009-9-22 14:27

同意楼上的观点。

就象一场辩论一样,我们的正反双方都是要有理论依据的,否则就无法辨得起来,而全部一边倒了。

我看这个案例,也许大家都认为是不应该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这样就没有意思了。我们能不能想一想,她的离职是否真的是被胁迫?

其实大家都知道,在去年炒人炒得最猛的时候,大部分公司也不是按辞退来办理手续,而均是让员工主动填写离职申请。所以员工作为弱势群体,是很难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就象楼主所言,所有证据都证明公司是和她协商解除合同的。

那么这个员工怎么办?


作者: boyi    时间: 2009-9-22 14:29

有时候想想如果自己就是这样一位员工,在刚怀孕时就被公司以种种手段被逼解除合同,到申请仲裁时却提不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结算工资不签收吧,还担心以后连这点钱都保不住。

挺心寒的。


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09-9-22 14:34

我认为她还在要家好好休息吧


作者: kinds    时间: 2009-9-22 14:39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09-09-22 04:32:32的发言:

先说我个人的观点:

1,这样的情况恢复什么劳动关系?是自愿离职的,她以为辞职是过家家?

2,离职时,其一未婚者,公司支付了补偿金,无违法。

3,另外,我想问的是,这丽丽是什么时间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的?离职第二天?临产前15天?大个肚子还恢复劳动关系干啥?他老公也真是的。

很明显的歧视。

 


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09-9-22 14:43
QUOTE:
以下是引用kinds在2009-09-22 14:39:33的发言:

很明显的歧视。

 

其实说的是事实,不能算作歧视


作者: kinds    时间: 2009-9-22 14:56
QUOTE:
以下是引用红尘琴心在2009-09-22 14:43:50的发言:

其实说的是事实,不能算作歧视

未婚者怀孕只是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并不能代表她不能享受相关的待遇。公司在此期间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不论从哪方面看来,都有逃避应支付的孕产妇福利待遇之嫌。

而大着肚子就不能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来谈恢复工作的事情?这更是明显的歧视!


作者: kinds    时间: 2009-9-22 14:59
QUOTE:
以下是引用红尘琴心在2009-09-22 14:34:36的发言:

我认为她还在要家好好休息吧

孕妇除非有流产症状,否则是完全可以正常工作的,但应注意工作的强度和工作环境。


作者: xiaohu    时间: 2009-9-22 15:30

同意楼上所言。


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09-9-22 15:42

以前听说过有些炒楼客,付了款,后来房价降了,找开发商是索赔,大家认为那是笑话,问他们房价长了,为什么不见他们把钱拿出来?

这个丽丽,也许有个好老公也说不定,怀了,就好好休息嘛,拿点补偿金离职何乐而不为呢?

后来可能听说,怀了,在工厂可以有三个月不干活有钱的,所以要想办法恢复,还申请仲裁,呵呵,反正在工厂混,大个肚子,她就是干活再拖拉,谁也拿她没办法。

大家注意一点吧,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2 15:53

就合同法的內容 ,合約的成立與取消的時機是有兩個關鍵判定

第一是要約 ,第二是承諾

也是說一方提出了要求 ,另一方應允同意 ,在不需要任何的書面形式下

商議的部份就已經成立 .(不能違反法律狀況下)

麗麗小姐在辦理手續時就已經在行使要約及允諾的行為了 ,

所以合同的關係已經宣告結束 ,不能再回復了

當然後面的要約與承諾如果再次形成

麗麗小姐要求公司再聘用她 ,而公司也同意

那就又可以回復了 ,不過應該沒那麼笨的公司吧


作者: xiaohu    时间: 2009-9-22 15:54
QUOTE:
以下是引用红尘琴心在2009-09-22 15:42:36的发言:

以前听说过有些炒楼客,付了款,后来房价降了,找开发商是索赔,大家认为那是笑话,问他们房价长了,为什么不见他们把钱拿出来?

这个丽丽,也许有个好老公也说不定,怀了,就好好休息嘛,拿点补偿金离职何乐而不为呢?

后来可能听说,怀了,在工厂可以有三个月不干活有钱的,所以要想办法恢复,还申请仲裁,呵呵,反正在工厂混,大个肚子,她就是干活再拖拉,谁也拿她没办法。

大家注意一点吧,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这跟有没有好老公是两码事。

我觉得,楼主不如拿另一个状态来讨论:未婚先孕的丽丽,现在依然没有结婚。


作者: xiaohu    时间: 2009-9-22 15:55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2 15:53:09的发言:

就合同法的內容 ,合約的成立與取消的時機是有兩個關鍵判定

第一是要約 ,第二是承諾

也是說一方提出了要求 ,另一方應允同意 ,在不需要任何的書面形式下

商議的部份就已經成立 .(不能違反法律狀況下)

麗麗小姐在辦理手續時就已經在行使要約及允諾的行為了 ,

所以合同的關係已經宣告結束 ,不能再回復了

當然後面的要約與承諾如果再次形成

麗麗小姐要求公司再聘用她 ,而公司也同意

那就又可以回復了 ,不過應該沒那麼笨的公司吧

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所看到的因素和结果果然完全不同。

哈哈~~~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09-9-22 15:57
支持16楼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2 16:27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hu在2009-09-22 15:55:36的发言:

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所看到的因素和结果果然完全不同。

哈哈~~~

我說的肯定是真理呀 ,我學過商法的 ,哈哈哈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2 16:29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09-09-22 15:57:19的发言:
支持16楼

崇拜就好,不要盲目支持....哈哈哈


作者: xiaohu    时间: 2009-9-22 16:40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2 16:27:43的发言:

我說的肯定是真理呀 ,我學過商法的 ,哈哈哈

俺知道你很牛,那个十五年拍马都追不上的说。。。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2 21:17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hu在2009-09-22 16:40:45的发言:

俺知道你很牛,那个十五年拍马都追不上的说。。。

不過話說回來 ,你最近在幹嘛 ,這一年你的進步不像以前 ,好像遲緩多了 ,咋回事呀


作者: xiaohu    时间: 2009-9-22 22:06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2 21:17:48的发言:

不過話說回來 ,你最近在幹嘛 ,這一年你的進步不像以前 ,好像遲緩多了 ,咋回事呀

备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考试。

你知道了,人到了一定的位置,就象遇上了瓶颈,一下子难以突破的说。我现在正在寻求一个突破口。也许是明年。


作者: boyi    时间: 2009-9-23 08:58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09-09-22 15:57:19的发言:
支持16楼

我不支持你的说法。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3 15:36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hu在2009-09-22 22:06:05的发言:

备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考试。

你知道了,人到了一定的位置,就象遇上了瓶颈,一下子难以突破的说。我现在正在寻求一个突破口。也许是明年。

呵呵~你要不要考量一下 ,這段回覆的話很沒有邏輯性 ,我怎麼感覺到你說的是~~管他的 ,明年再說.....................呵呵...是你沒心還是我誤解了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3 15:41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i在2009-09-23 08:58:26的发言:

我不支持你的说法。

哈哈哈....支不支持也沒什麼關係 ,這是論壇每個人都可以發表觀點的 ,我們都在這裡尋找真理 ,天下門派這麼多 ,如果與你心意不同就不支持,你很難博學百家,而後自創一格 ,所以成就也就會停止了, 世上人這麼多,都是你要遇見的 ,若不虛心學習,後悔的也只是自己和別人沒有關係 ,至於我說的對不對....呵呵...也沒有關係....


作者: xiaohu    时间: 2009-9-23 15:42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3 15:36:35的发言:

呵呵~你要不要考量一下 ,這段回覆的話很沒有邏輯性 ,我怎麼感覺到你說的是~~管他的 ,明年再說.....................呵呵...是你沒心還是我誤解了

别有误解,也别有偏见,我想说的就是我字面上的意思。呵呵。

介不介意国庆后带个MM跟你去喝酒???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4 20:10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hu在2009-09-23 15:42:08的发言:

别有误解,也别有偏见,我想说的就是我字面上的意思。呵呵。

介不介意国庆后带个MM跟你去喝酒???

不介意呀 ,約好就好 ,我和你一樣星期天要上課的 ,不同的是你是講師,我是學員....呵呵


作者: xiaohu    时间: 2009-9-25 08:58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4 20:10:12的发言:

不介意呀 ,約好就好 ,我和你一樣星期天要上課的 ,不同的是你是講師,我是學員....呵呵

最近讲师和学员都要做,在发生冲突时,我首选了做学员。

一定会提前约的,因为老头子要排期,哇咔咔。。。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5 17:01
QUOTE:
以下是引用tina在2009-09-25 08:19:55的发言:

学过商法的

学过商法的,更好笑,不专业就低调点,学过商法,我只能说您可能就是看商法的文字而已。

呵呵...我的專業到什麼程度需要向你報告嗎 ? 我也不和你爭,, 反正我賺錢肯定比你多 ,這就証明了我比你專業多了哈哈哈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5 17:02
QUOTE:
以下是引用tina在2009-09-25 13:30:32的发言:

一个专业的讨论帖,被大家搞成什么口水帖,悲,悲,悲,论坛不是有口水帖吗?谈何专业。

裡面最口水的除了你外還有別人嗎???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9-25 19:33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5 17:01:11的发言:

呵呵...我的專業到什麼程度需要向你報告嗎 ? 我也不和你爭,, 反正我賺錢肯定比你多 ,這就証明了我比你專業多了哈哈哈

呵呵!

这个说的有点多了.

专业与否,不能用赚钱多去衡量的.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5 20:50
QUOTE:
以下是引用rongyuan_123在2009-09-25 19:33:28的发言:

呵呵!

这个说的有点多了.

专业与否,不能用赚钱多去衡量的.

你說對了 ,我就是氣氣他....呵呵

不過他說的也是真的 ,我好像也是太多口水

下次改進~~~版主


作者: boyi    时间: 2009-9-26 09:52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3 15:41:26的发言:

哈哈哈....支不支持也沒什麼關係 ,這是論壇每個人都可以發表觀點的 ,我們都在這裡尋找真理 ,天下門派這麼多 ,如果與你心意不同就不支持,你很難博學百家,而後自創一格 ,所以成就也就會停止了, 世上人這麼多,都是你要遇見的 ,若不虛心學習,後悔的也只是自己和別人沒有關係 ,至於我說的對不對....呵呵...也沒有關係....

正因为门派多了,我不可能选择每一个都支持。我会寻找跟自己的观点更契合的,但也会慎重考虑您的观点。

谢谢指教。


作者: boyi    时间: 2009-9-26 09:54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5 17:02:20的发言:

裡面最口水的除了你外還有別人嗎???

说得太对了,这句话我支持!哈哈~~~


作者: fact91    时间: 2009-9-26 11:29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i在2009-09-26 09:52:44的发言:

正因为门派多了,我不可能选择每一个都支持。我会寻找跟自己的观点更契合的,但也会慎重考虑您的观点。

谢谢指教。

因為接受所以博大 ,因為用心所以精深 ,記住了

不要慎重考慮 ,要完全接受

讓這些矛盾衝突在心裡激盪

然後用你實際的工作來撫平

才能創出絕世武功


作者: zhuhu07    时间: 2009-9-26 11:47
本贴的价值已经不在于主题贴本身了,内容很好很强大。
作者: kinds    时间: 2009-9-27 00:26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5 17:01:11的发言:

呵呵...我的專業到什麼程度需要向你報告嗎 ? 我也不和你爭,, 反正我賺錢肯定比你多 ,這就証明了我比你專業多了哈哈哈

就冲您这句话,我服了!


作者: kinds    时间: 2009-9-28 11:18

再来转一圈儿。

架吵完了?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10-8 23:29
实践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同样适用,下同)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个案越来越多,怎样处理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国针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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