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工资支付成本,各企业纷纷想出“妙招”,诸如将原来的基本工资拆分为若干组成部分,以减少基本工资或者底薪的金额,从而实现少支付加班工资的目的。在意图规避法律风险的时候,有可能陷入新的风险。在进行工资结构设计时,我们需要知道的一个法律常识是,加班工资是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而标准工资绝不意味着就是许多企业人所理解的“基本工资”或者“底薪”。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精于算计出新招
本报讯记者余晓玲报道:“我们企业将我们原来的工资拆分成了底薪加职务工资加岗位工资等,计算加班费则只按底薪为基数,我们的加班费今年大大减少了。”在近日东莞市内举行的一场综合性招聘会上,一家五金制造厂的员工
据
据记者了解到,采用这种做法的企业并不在少数。塘厦一家模具厂员工
据记者了解,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而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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