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开始,19岁的任丽到刘琴开办的禹越镇某服装厂上班,从事帮缝工作,同时与刘琴的儿子建立恋爱关系,吃住都在刘琴家。日前,任丽提起了劳动仲裁。
任丽请求裁令刘琴支付拖欠的工资17180元及2009年2月份工资1500元、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67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000元并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刘琴辩称:任丽不是服装厂的职工,而是与自己的儿子有恋爱关系。任丽并不是正常上班的,也不会做,只是有时去学习帮助缝纫。另外,任丽学车的钱和在武康租房子的房租都是刘琴出的。服装厂欠下了债务,刘琴与合股开办人发生纠纷,欠发职工工资。2009年2月任丽提出与刘琴儿子分手后离家。
经过调查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间,任丽与刘琴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不存在全日制工作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对任丽提出的要求刘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任丽在刘琴单位付出过劳动,且刘琴已经签字认可任丽的工资数额,刘琴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刘琴没有支付工资是因为企业经营困难,经镇政府协调协议支付工资,不属无故拖欠,故对任丽提出的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刘琴代任丽支付的学车费用和房租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最后,县劳动仲裁院裁决:刘琴支付任丽工资17180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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