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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案列:阴阳合同:用人单位的阴险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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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10-16 22:38
标题:
转:案列:阴阳合同:用人单位的阴险伎俩
在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岗位工作了
4
年多的杨先生
,
最近才发现自己先后与两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
直到上了法院杨先生才恍然大悟,在一家公司上了
4
年多班的他,竟是和两家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一个老板用了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在他的劳动合同上盖章,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年终补贴、
加班费
等费用。
5
月
27
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悉心调解下,杨先生所在的公司表示愿意给付杨先生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
1.3
万余元。
工作
4
年突遭辞退
今年刚过而立之年的杨先生,于
2004
年
3
月进入无锡一家机械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室主任,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杨先生工作认真出色,合同期满后
,
公司与杨先生又续签了用工合同。可没料到,今年
1
月
4
日杨先生收到公司发出的辞退信时,公司只承诺辞退后支付其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突然收到辞退信的杨先生感到一头雾水,想到自己在公司里辛辛苦苦干了
4
年,公司怎么可以这样随随便便地将自己辞退。忿懑之余,杨先生先是提出了劳动仲裁,但由于公司没有上海市的营业执照,仲裁未能受理。随后,杨先生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杨先生诉称,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
2004
年
3
月
1
日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自签约至今是一年一签没有断过,月薪
3100
余元。他在公司连续工作了
4
年半,加上合同期内被辞退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此杨先生要求单位支付
5.5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共计
3
万
余元。
法庭审理
“
阴阳
”
合同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杨先生虽一直担任该公司驻沪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岗位、薪水也不变,
“
老板
”
也是同一人,但其劳动合同却显示,这
4
年多来有
2
家公司先后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连续的工作经历被一纸合同搞得
“
断档
”
了。据杨先生说,
2004
年
3
月
1
日他应聘进入该机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
1
年零
4
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
6
个月,合同期至
2005
年的
7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这两份合同上盖的章却是另一家原料公司的公章,该公司的幕后老板也是其所在公司的老总。另外,就在与这家原料公司签订的合同期内,最初聘用杨先生的那家公司又与他签了一份为期
8
个月的劳动用工合同,即
2007
年
4
月
1
日至同年的
12
月
31
日,嗣后又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直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法庭上,杨先生诉称,自己始终在一家公司内工作,岗位也未曾发生过变化,劳动手册也是一进公司就上交了,至今公司未归还他,也没有为其办理过退工手续,经查询其
社保
费也是由这两家公司交替为其缴纳的。杨先生认为,公司应按连续工龄支付他的节假日加班费。公司对杨先生反映的事实认可,但对其提出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表示异议。公司辩称,公司与杨先生的合同期应当从
2007
年
4
月
1
日起算,两家公司虽是同一个老板,但不是同一个公司。
双方让步调解成功审理后,
经法官地耐心调解
,杨先生和所在公司终于达成一致,公司支付杨先生今年一月份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终奖和一个月的工资,共
1.3
万余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对笔者说,该案中,杨先生所在公司虽然未曾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资,但却用了
A
、
B
两家公司的名义与员工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容易使不知就里的劳动者疏忽,让劳动者原本连续的工龄断档,使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对待,有疑惑的地方要弄清原委,否则极易失去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作者:
Blues
时间:
2009-10-17 01:12
踩一下,BS用卑劣手法规避对劳方经济补偿的公司!
作者:
冷古月
时间:
2009-10-17 06:29
公司太阴险了,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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