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本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是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由于用人单位的一些疏忽,导致试用期纠纷,反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试用期时间的约定
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中。其中,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
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 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之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期限约定违法的情况下,约定是无效的,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违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双份工资。
合法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后, 熟悉新环境,认识新同事需要一段时间,熟练业务也需要时间,有的用人单位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这样算下来,一个月、两个月的试用期并不能考察出劳动者是否完全胜任工作,对企业文化是否完全认同,怎样能合理合法地延长试用期呢?
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的长度可相应的延长。“原本签的合同是一年的,可以延长到三年;原本合同期限是三年的,可延长到。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举例说:贾某在离开某公司两年后,重新申请回该公司工 作,并且职位与两年前的职位相同。但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贾某无法胜任工作,故将贾某辞退。贾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根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 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裁定用人单位与贾某约定的试用期为违法约定。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那种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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