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标题: 原创:关于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12-8 16:25
标题: 原创:关于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问题

今天下午以前的一个同事同我聊起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否需要补偿的问题,在此我以我个人的从业经验分析下,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会员:

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作者: 小刘    时间: 2009-12-8 18:15
[em137]神叨叨的
作者: 重楼    时间: 2009-12-11 16:36
下面,下面...
作者: lee    时间: 2009-12-12 16:47

看看


作者: lee    时间: 2009-12-12 16:49
晕,法律大大的字是这样写的,那是你的从业经验啊!真是神叨叨的
作者: lillian    时间: 2009-12-14 16:45

呵呵,楼上的不要急,且听楼主慢慢道来!


作者: lillian    时间: 2009-12-14 16:56

对于第四种,我有疑问!即然是双方都不愿意续签,为何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可能这种情况在企业很少发生,一般在企业合同到期时会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否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已明确说明不再续签,企业再笨也不至少将自己想炒他的想法再说出来吧!

另外,你说的那天下午有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也看到了;

当时我记得那人还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是如果一个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人从04年进厂,到现在09年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补2个月工资还是补5个月工资?

当时我认为是5个月,即一年一个月;很多人都是认可的。但是又有不同的声音,有个自称专业人士说是补2个月即可,即从08年的开始补(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到期如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补偿这条规定是从08年开始实行的)。

对于这点我想听听版主的意见!谢谢!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09-12-14 22:15

先回复一下,再说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09-12-14 22:25

对于第四点,我和lillian的看法是一样的。有人说做人力资源的都是人精,哪能傻到出现双方都不愿续签的情况。

另外,关于你们讨论的另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也认为是支付两个月就可以了。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260841356[/lastedittime]编辑过]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12-15 10:43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09-12-14 22:25:47的发言:

对于第四点,我和lillian的看法是一样的。有人说做人力资源的都是人精,哪能傻到出现双方都不愿续签的情况。

另外,关于你们讨论的另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也认为是支付两个月就可以了。

是的,当时我也有说只用支付2个月就可以了。以劳动合同法第97条为法律依据。


作者: toys    时间: 2009-12-15 10:46
QUOTE:
以下是引用rongyuan_123在2009-12-15 10:43:50的发言:

是的,当时我也有说只用支付2个月就可以了。以劳动合同法第97条为法律依据。

如果是辞退,则又另当别论。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12-15 10:52
QUOTE:
以下是引用lee在2009-12-12 16:49:01的发言:
晕,法律大大的字是这样写的,那是你的从业经验啊!真是神叨叨的

不知道是我记性不好还是怎么回事,我的印象中劳动合同法好象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12-15 10:55
QUOTE:
以下是引用toys在2009-12-15 10:46:33的发言:

如果是辞退,则又另当别论。

是的,以上回复是针对双方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作者: toys    时间: 2009-12-15 10:56

法律的语言组织和我们平时工作是不同的。

所以楼主总结出来给大家分享非常值得学习。

一目了然,更清晰,更易理解和操作。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12-15 11:00

其实是当时有个群友提问,然后大家参与讨论。

我刚好在论坛上,就将这个话题放到了这里。


作者: toys    时间: 2009-12-15 11:02

楼主的做法很好,论坛的保存价值要大于群聊,便于保存和检索。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09-12-15 11:03
如果个别会员觉得我说的是废话,本贴到此为止。
作者: boyi    时间: 2009-12-15 11:24
回复,看看下面的内容才有发言权。
作者: boyi    时间: 2009-12-15 11:29
听过劳动合同法的讲座,记得有这样的说法。意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相关问题按旧法实施。
作者: CSRA    时间: 2009-12-15 11:35

有不同的意见也是正常的,我赞成楼主的做法。

法律上写的条文虽然白纸黑字,但我在工作中,用自己语言组织。

在培训时,也要总结。即所谓深入浅出。

要不都让大家去读法律条文,嘿嘿,


作者: lillian    时间: 2009-12-15 11:47

谢谢xiaowang和楼主两位版主的回复!

最近楼主写了很多原创贴,值得我们支持和学习!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260867061[/lastedittime]编辑过]

作者: 晓狐    时间: 2009-12-15 12:00

论坛可以有两种声音,一是法律条文规定应如何动作,二是实际操作可以用什么方式处理。

这样是否更让大家接受呢?


作者: 天堂之吻    时间: 2009-12-17 11:19
特想看内容,楼主可不可以把下面那句话设置颜色正常点啊,好不容易才看到呢
作者: 天堂之吻    时间: 2009-12-17 11:21
80%的企业不会遵守吧!




欢迎光临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http://chinacsra.org.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