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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面临问题及对策初探 [打印本页]

作者: CSRA    时间: 2009-12-10 21:01
标题: [转帖]《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面临问题及对策初探
作者:潘岳燕
 
[摘 要]《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法院等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努力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在贯彻实施中也面临不少的困难和挑战。本文通过在浙江省温岭市的全面深入调查,真实反映《劳动合同法》实际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据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旨在更好地推进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 面临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将近两年时间过去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如何?存在那些问题?下一步如何采取措施推进?本文以浙江省温岭市为视角,就此展开一些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法院等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努力贯彻落实,该法实施情况良好。特别是政府层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以温岭市为例,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劳动合同法》刚颁布不久,温岭市政府就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人大组织举办《劳动合同法》法制讲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宣传提纲,并将《劳动合同法》列入“五五普法”计划。各地还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讲座、宣传咨询、送法上门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走街串户,深入街道、社区、农村和各类用人单位,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同时,对劳动保障系统骨干、工会工作者、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开展多层次的分类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行政人员执法水平。通过宣传培训,提高了各界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了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合同文本。为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一些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并制定了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如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欠薪问题,去年温岭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联动,落实欠薪预警机制中确立的各项措施,有效防范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温岭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去年单是在温岭的建筑企业(项目)70家就交纳欠薪保障金1100余万元,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提供了资金保障。此外,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及时印制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参考。

  (三)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据在温岭市调查,该市自2003年在新河羊毛衫行业率先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和提高,现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较好地解决了劳资利益矛盾,为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市已在羊毛衫、水泵、轴承、注塑、制鞋、帽业、船舶修造等7个行业中开展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600多家,受益职工达3万多人。此项制度得到了有关专家、上级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得到了温家宝总理“温岭的做法可以总结推广”的重要批示。同时,该市还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网格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目前全市大部分镇(街道)已建立了市、镇(街道)、管理区、村(居)的四级劳资调解网络体系。城南、石桥头等一些地方还分别在工业园区、企业和村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完善了基层劳动保障网络。

  (四)加强指导、服务与督查,严促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指导服务,帮助修订劳动合同文本,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着重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较为典型的是普遍开展了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春暖行动”。各地还通过召开各类企业负责人、职工代表座谈会,强化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的沟通协调,了解企业贯彻实施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化解争议。同时,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各环节规范合法。

  (五)加大劳动监察和争议调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工会等机构积极配合,探索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网络和仲裁机构,加大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各项专项监察行动,主要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调查了解到,去年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动检查754人次,检查企业854家,涉及职工55989人,责令补签劳动合同24729份,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30份。同时,畅通“12333”投诉举报电话,日平均接待劳动者达20多人,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384起,结案384起,为3059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克扣工资972.45万元。行政立案处罚案件32起,结案36起,处罚金额25万元。完成书面审查9504家,其中上报失信企业5家。通过整治清理,劳动用工环境大为改善,企业依法用工氛围逐步形成。

  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取得的一些成效

  (一)全社会的劳动合同意识得到增强。通过政府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在全社会强化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一方面,企业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逐渐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以前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的现象得到了较大程度改善;另一方面,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和参保意识明显提高,已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前提条件。同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全社会对企业和劳动者各自权利、义务的关注度也有了较大提高。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上升。据温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该市登记的企业数有2万多家,从业职工40余万人。截至目前,累计已有16638家企业与277096名从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83%,企业覆盖面达到80.88%。另有1146家企业工会或联合会与所在企业或被覆盖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已建工会企业家数的72.49%。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签订率、覆盖面均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了大幅提高。此外,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也有所延长,劳动合同中期限在3年左右的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从全市范围看,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就业稳定性普遍提高。

  (三)劳动关系进一步改善。《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延期行为,转变了企业固有的用人模式和陈旧的用人观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得到了初步显现。特别是一些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更加注重劳动者的利益和发展,更加注重企业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积极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和业余文化生活,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全市2万多家企业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得到了较大改善。

  (四)用工环境不断趋好。在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的严格执法监察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不断规范,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同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也营造了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有的企业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有的企业则没有按规定缴纳,相对来说,守法的企业比违法的企业多付出成本,企业处在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所有企业都必须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大家都处在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在温岭市城南镇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持续减少,劳动合同签订率较大提高,参加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有较大幅度增加。

  三、《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两年来,虽然全面稳步推进,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各方面凸显出来的问题不少,贯彻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较多。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存有缺陷。就《劳动合同法》本身而言,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不够明确,有些条款存有缺陷或漏洞。譬如,多数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只注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忽视了企业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有些劳动者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受工资待遇等影响,他们说走就走,而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性和惩罚规定,企业对此没有应对手段。又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前两种合同,《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全面而有力的保护,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保护不足。《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这样在实践中就很有可能导致这种合同形式被滥用,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的避风港。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合同终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不用担心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从而可以大大降低用工成本。再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备受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并能够胜任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恰恰起到了反作用,用人单位一般都极不愿意与普通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刚性约束的前提下,就千方百计想办法进行规避,尽量减少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该条款构不成条件,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更加短期化。

  (二)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认识不足。从企业角度看,部分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一些管理本不规范的企业一直把原来没有全面履行的社会保险等违法成本等同于企业新增生产成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因此对该法的贯彻持消极、规避态度;一些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反映强烈,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等于给了职工“铁饭碗”,将劳工保障的代价转移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因此一些地方发生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裁员”或“再竞岗”事件;一些企业即使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够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比较简单、空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劳动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没有列入或表述不够具体。从劳动者角度看,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态度也比较冷漠。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保护劳动者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施行中并没有带来一些劳动者的积极响应。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将影响自由流动,“捆住”了手脚。特别是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员,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将影响其向更高层次发展,不利于自由择业。而在相当数量的农民工群体中,多数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农闲上班、农忙务农,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来去自由了。

  (三)部分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率低。据在温岭市调查,一些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的中小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这些企业大多数规模比较小、用工灵活,在企业用工管理和政府监管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习惯于传统用工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淡薄。很多中小型企业没有专门从事劳动用工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的企业是边建设边生产,劳动者流动性大,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签订和履行。一些特殊行业、特殊群体如代办员、促销员,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等多种用工形式并存,造成用工主体不清、关系不明,也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笔者还注意到,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业和建筑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不到一个月就离开,劳动合同签订也难以规范。

  (四)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据在温岭市调查,市、镇(街道)两级平均每个监察人员监察企业要在千个以上,监察人员服务职工的比例更达数万以上,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直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部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相关配套制度仍不够完善。譬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再如,《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实际操作中,基层工会组织难以有效组织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话,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的工会由于工会领导受雇于企业老板,很少能真正发挥作用,致使部分企业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得不到纠正。

  (六)当前金融危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新的挑战。去年10月份以来,金融危机在全球快速蔓延并深入影响我国,导致国内各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亏损企业和亏损行业增多,关闭企业数大幅增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降,一些企业裁员增加,有的企业虽不裁员,但提前或长期放假,农民工下岗和返乡回流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突出,使得《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年就面临严峻挑战。就企业而言,受经营困难影响,企业欠薪情况增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难度加大,有的地方还发生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就劳动者而言,受就业岗位减少影响,使得岗位竞争更加激烈,许多员工明知企业老板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也只能忍气吞声,怕失去工作,生活难以维系。这是当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四、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对策思考

  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起着重大作用。愚以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政府引导,继续做好普法工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引导是关键,应重视发挥政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列入政重要议事日程,将考核《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同考核经济指标及其他考核指标一样,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重要指标。要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纳入“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要深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学习培训、现场咨询、发放普法知识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重点要加强对用工量小而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培训,引导他们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合法、正当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通过这些措施,在全社会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中全面普及这部法律,使各方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切实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提高全社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

  (二)加强深入调研,修改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办法。要深入开展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各自的职责与义务。立法部门要注意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要抓紧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要加强与《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协调实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制定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尽早做到省内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接续,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本部分全国统筹。特别要抓紧制定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保。

  (三)加强管理指导,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要以推动《劳动合同法》深入贯彻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要进一步研究措施,规范劳动合同,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率低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建筑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的管理,针对此类用人单位劳动者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频繁等特点,探索制定完善有效的配套办法和措施,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程序和内容,切实提高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掌握并及时研究分析本区域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实时跟踪管理。要引导企业切实加快现代化管理步伐,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注重企业长远发展。要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扩大民主参与,进一步推行温岭新河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操作流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四)加强监察执法,保障法律落到实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坚持开展以合同签订、非法使用童工、工资拖欠为重点内容的执法监察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并探索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重视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等有效办法,加大监察力度,积极预防和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劳动监察机构与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设备,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要继续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进一步推广市、镇(街道)、管理区、村(居)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体系,重视发挥基层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五)加强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严重影响。当前,金融危机的阴影还没有完全消除,各级政府必须正确应对,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消除金融危机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影响。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特别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提高这些行业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全社会就业形势基本稳定。要出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和新一轮再就业政策文件,继续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税费减免、社保和培训补贴、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技能缺乏人群的就业工作。要引导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特别要鼓励和支持遇到困难的企业采取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鼓励和引导劳动者爱岗敬业,与企业共度难关。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只有同舟共济,积极应对,方能转危为机,度过难关,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从而保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德星《劳动合同法》解读 学习与研究 2007年第8期

  [2] 刘涛 《劳动合同法:激辩与冲击》 中国企业家 2008年2月

  [3] 吕敏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思考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2期

  [4] 文红、穆小军劳动合同法:制度改进与创新 经济导刊 2007年8月

  [5] 肖华、邓瑾 《劳动合同法:越来越大的冲击波》 南方周末 2007年11月29日

  [6] 孙立如、刘兰《劳动合同法》解答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第3卷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作者: CSRA    时间: 2009-12-12 13:11
将近两年了,有很多话,可以慢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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