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看出,“尘肺”农民工维权之所以艰难,就在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农民工得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回避各种责任,往往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要求农民工举证势必令其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
其实,认定农民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农民工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证据以及进门牌、爆破证等物证外,还应将工友等证言材料列入法定证据范围。如果企业不认可这些证据,则可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对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企业应保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粉尘作业职工健康档案等大量资料,完全可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即可推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此外,劳动关系认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也符合民法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认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应积极尝试和推进。
“谁主张谁举证”看似公平,而对于此事而言,其实隐藏着很大的不公。
别再说农民工缺少法律意识,这也不是他们的错。
公权部门如果想找到证据其实是不难的,比如企业以前的资料,包括工资表、出勤记录等等资料中均应能找到一些证据。
而企业的逃避,最终可能是搬石头砸脚。
一场艰辛的维权路,能引起中央的注意,就有可能得到妥善解决,对于此事的解决与否,我是持乐观意见的。
还想再说一句企业,职业的健康安全,不仅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我认为重要的,是良心。
虽然对他们讲良心,可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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