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个群友在群里说起一个案列,今日闲来无事放到这里,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如题:某公司工程主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流标,标底是1w的工程,公司要求员工赔偿,直接扣取了员工一个月工资,员工不辞而别,走的时候将工程部几台电脑格式化,造成所有的工程资料瘫痪,对生产造成影响。自离后到其他公司就职,现原公司想申请仲裁,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问:1、公司是否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2、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1W元的损失?
3、公司是否可以追究员工擅自离职的责任?
4、公司是否可以追究员工格式电脑造成公司的损失和相关的刑事责任?如何举证?
1、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
2、可以在未发工资中扣除,但每月应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3、可以按公司制度规定追究离职责任。
4、举证比较困难,如有该员工进入工程部将电脑格式化的大概时间和监控记录、其他员工的证明、造成损失的清单。。。
小的先抛块砖头啦。。。
典型的一报还一报!
这官司有得看了。
1,企业扣除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违法在先。且不说工程流标就真的是否因为工程主管的失误,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就算真的是工作失误造成,扣除一个月工资也是违法的。
2,可以申请仲裁,但就一W元来说,企业败诉;对电脑格式化而言,工程师败诉。这是指能举证的情况。
3,擅自离职可以追究,在职职工到其他公司就职,可能连同这个其他公司一起起诉。
4,可以追究格式化电脑的责任,举证有相当的难度。但如果企业实行了很好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只有这个工程主管有权限的话,就容易举证。
不足之言,望闻高见。
1、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
2、可以在未发工资中扣除,但每月应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3、可以按公司制度规定追究离职责任。
4、举证比较困难,如有该员工进入工程部将电脑格式化的大概时间和监控记录、其他员工的证明、造成损失的清单。。。
小的先抛块砖头啦。。。
纠正一下:》。《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版主细化了内容,看上去更为清楚。
赞一个。
最近几天一直在忙网店的事情没来与大家讨论,看了大家的讨论很精彩,谢谢大家的参与,本人也发表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第一,企业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双方都可以申请仲裁的。
第二,根据《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企业可以按月扣除,但是企业对于此1W元的损失举证有点困难。
第三,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追究员工擅自离职的责任,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员工新就业单位的连带责任。
第四,发生了被员工格式了电脑硬盘的问题企业第一时间要报警,同时也要检讨一下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加以弥补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如果企业证据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根据以上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这工厂是有错在先了。
错在先的是工厂,但是该工人不该删除电脑资料(假如是他做的),这说明该工厂的HR做的很不专业,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先将其工资扣除之后的数字发给他,然后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为嫌疑人,然后又公安机关取证,我想他也不想变为嫌疑人,呵呵当然如果你不扣发工资而是发点款(他工资的20%)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我想说的是:现在的HR人员,很多都不专业,或是还没有转变自己的观念,还有点守旧,还在3、4年前那种只要不是做人事的就不懂法的那种观念,现在不是凭经验去处理了,现在一切要做到防微杜渐,劳动法的全面提防,不是明显的条规提防,我见过好几个做HR的,见面就说我们之前就是这样处理的,都没有事!很理直气壮,哎,无语啊!作为现在的HR人员,需要有新思路,新想法,做好公司和工人之间的平衡工作,也同时要平衡于社会!个人观点,哈哈
错在先的是工厂,但是该工人不该删除电脑资料(假如是他做的),这说明该工厂的HR做的很不专业,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先将其工资扣除之后的数字发给他,然后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为嫌疑人,然后又公安机关取证,我想他也不想变为嫌疑人,呵呵当然如果你不扣发工资而是发点款(他工资的20%)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我想说的是:现在的HR人员,很多都不专业,或是还没有转变自己的观念,还有点守旧,还在3、4年前那种只要不是做人事的就不懂法的那种观念,现在不是凭经验去处理了,现在一切要做到防微杜渐,劳动法的全面提防,不是明显的条规提防,我见过好几个做HR的,见面就说我们之前就是这样处理的,都没有事!很理直气壮,哎,无语啊!作为现在的HR人员,需要有新思路,新想法,做好公司和工人之间的平衡工作,也同时要平衡于社会!个人观点,哈哈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
这个案例是因为HR首先不懂法或知法犯法造成的后果。HR没有想到用不公对待员工,员工会报复,他把员工看作是一团泥了,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现在有点行不通了哦。
如果是我们公司发生这样的事,我肯定不会扣除工程主管一个月的工资。
可以和他谈,有些事情,欲速则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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