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标题: 实习期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晓狐    时间: 2010-1-20 16:17
标题: 实习期的问题

对于会员zilong8105发的贴子《关于培训工》:http://www.chinacsra.org.cn/dispbbs.php?boardid=29&id=3059&replyid=14535&skin=1,我总结了以下部分意见供参考:

实习期:

1、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

2、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单位主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实习场地,实习期间是否有报酬或者津贴,一般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实习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由于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及其它相关福利待遇,发生纠纷,也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3、实习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如果在实习中发生事故,不能依照“工伤”的规定处理,应按民事伤害来处理。

4、学生毕业后,不能再按实习期来进行处理。

附件为实习期协议样本:


作者: zilong8105    时间: 2010-1-20 16:22
呵呵,还要回复下才行:)
作者: 边城一刀    时间: 2010-1-20 16:40

如此说来,我是热烈欢迎各位大校大学生、技校生、中专生到偶公司实习。

哈哈,国家有这样的规定,真好。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10-1-21 16:51

在那些大公司,工厂安排学生实习每人每月ZF有给工厂补贴几百元。

半年的实习期有些甚至更长,然后是6个月的试用期,然后才纳入正式员工之列。

要进行实习期的考核,考核通过了才能进入试用期,又要经过试用期的考核,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还约定了一些条条款款的


作者: cdsk    时间: 2010-12-13 10:58

工厂周围有不少大学,愿意来工厂勤工俭学的还真不少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0-12-13 11:19
QUOTE:
以下是引用cdsk在2010-12-13 10:58:27的发言:

工厂周围有不少大学,愿意来工厂勤工俭学的还真不少

抛开那些实习期间的那些劳资纷争,我觉得大学生能到工厂勤工俭学,体验社会增加实践经验是一件值得赞许的事情.






欢迎光临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http://chinacsra.org.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