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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职再入职的员工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ilong8105 时间: 2010-2-6 11:54
标题: 离职再入职的员工的问题
辭職的工人,再入職的話,試用期如何去約定?勞動合同法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那麼當這些人再入職精緻時,試用期能不能重新約定的?假如我們都重新給予三個月的試用期,客戶審核,
會不會說我們違法呢?
作者: kinds 时间: 2010-2-6 12:10
如果是在职期间调换岗位的话,不能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但离职再入职,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入职的情况和相应的条件都出现了变化。
只是个人所见,希望其他高手指正。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0-2-6 18:05
离职半年后重新入职,岗位不同、工作职责等不同可以约定新岗位的试用期。
作者: kinds 时间: 2010-2-6 18:22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10-02-06 18:05:36的发言:离职半年后重新入职,岗位不同、工作职责等不同可以约定新岗位的试用期。
那如果是岗位相同、工作职责相同的员工呢?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0-2-6 20:20
以下是引用kinds在2010-02-06 18:22:02的发言:那如果是岗位相同、工作职责相同的员工呢?
岗位相同、工作职责相同,还有必要试用吗?
作者: xiaohu 时间: 2010-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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