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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0-6-12 13:44
标题: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市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

(一)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经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洗钱,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五)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六)改善社区金融服务,促进社区发展;

(七)关心社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银行业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机构应确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促进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第六条 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安全稳健经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七条 银行业机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改善人力资源管理,重视员工健康和安全,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发挥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银行业机构应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提示风险、披露信息,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条 银行业机构应承担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责任,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条 银行业机构应制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计划,尽可能减少日常营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银行业机构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银行业机构应通过信贷等金融工具支持客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银行业机构应制定项目融资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加强风险管理,不以降低信贷标准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向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发放贷款。

第四章 公共利益维护

第十四条 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反商业贿赂公约等行业规则,开展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 银行业机构应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便利,创新小企业贷款等金融服务机制,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支持社区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 银行业机构应关心社会发展,参与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章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机构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发展战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践行对利益相关者的承诺。

第十八条 银行业机构应参照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做法,在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中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银行业机构应建立适当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信贷等核心业务对社会与环境的影响,并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二十条 银行业机构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 djl    时间: 2010-11-22 23:20
社会责任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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