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标题: 基本医疗保险7月起“全国漫游” [打印本页]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0-6-29 10:24
标题: 基本医疗保险7月起“全国漫游”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将实现“全国漫游”,我市760余万非深户医保参保人将获益,昨天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沈华亮向记者解读了《办法》。

个人账户跟着“转”

一直以来,医保关系都是跟着户口“转”的。而按照《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跨地区或跨省流动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沈华亮告诉记者,其实深圳在个人账户方面,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32条就规定:“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这就是说从2008年3月起,非深户的参保人在离开深圳往外地就业,只要就业地可以接续的,个人账户就已经可以转走,但不能转进来,《办法》实施后,将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而今后个人账户的钱将不会一次性发还给参保人。”沈华亮说。

年限中断时间不能超三个月

对于参保人很关心的参保年限能否转移的问题,沈华亮表示,以前无论是国家还是深圳在这方面的政策都没有明确,而《办法》明确参保人在两地的连续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两地参保中断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具体这个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呢?沈华亮说:“根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每月参保明细,从参保人在本市参保之月起向前推算,原参保地连续参保的缴费年限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两地参保中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只能按照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这三个月的时间其实就是给参保人办理医保转移手续的时间。”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参保人在今年5月份从山西老家来深就业,6月份在深圳交上了医保,在老家他断断续续地交了五年的医保,来深就业前则连续交了一年,并且交到了4月份。那么只有后面的连续一年的缴费年限才可以“转”入深圳,前面的五年由于不是连续的,不能视为连续缴费年限。如果这一年连续缴费的年限结束时间是今年的1月份,由于老家与深圳两地参保的中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这一年的年限也不能“转”入深圳。

沈华亮还特别提醒,深圳是全国唯一建立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城市,《办法》所规定的转移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因此,缴费年限“转入”时,不会与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回农村可转为新农合

沈华亮还强调,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另外,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由于目前我市的医疗保险有综合医保、住院医保和农民工医保三种,沈华亮表示,参保人在深圳参加的是哪个险种,内地医保转入时接续的就是哪个险种。比如参保人参加的是农民工医保,那么内地医保转入时,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就计入该参保人的农民工医保中。

据悉,深圳目前是全国医保参保人数最多的城市,截至5月底,医保参保人数已达985万,其中,非深户籍参保人达到763万多人,农民工医保达518万多人。

——这是继2010年1月起全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跨省转接之后的又一重大民生举措。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0-6-29 11:19

对于在深圳务工的人员来说的确是件好事。

就不知全国其它地区会如何。


作者: 青禾    时间: 2010-6-29 17:06
这个我觉得在人力资源版里更合适啊。
作者: ruihong    时间: 2010-6-29 17:08

我也是这样想,为了我们论坛的专业,版版移一下吧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6-29 20:41

此帖移至人力资源版。

一是采纳会员的建议,二是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可能更应早些了解此类信息。

对号入座,更利于会员查阅。

请谭版理解。


作者: 边城一刀    时间: 2010-6-30 07:15
其实医保真的重要,如没有的话,一场感冒在深圳就会花去半个月的工资。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0-6-30 14:11

支持!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都是应该全员购买的。

当然,虽说都买了但愿永远都用不上,这才是最好的保险!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10-7-2 22:39

支持






欢迎光临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http://chinacsra.org.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