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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和谐社会中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0-7-2 23:09
标题: 和谐社会中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将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保障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农民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本文提出从完善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确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3-0126-02

  一直以来,“三农”问题都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坚定不移地推进城镇化,而城镇化的顺利推进却在于持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将农民转变成农民工是中国农民转移的主要出路之一,因此农民工问题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

  一、中国农民工及农民工问题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特别是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流动,形成了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民工潮”。伴随“民工潮”产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群体,即“农民工”。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向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色。

  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约2.1亿人。据有关调查,现在每年新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在600万800万人之间。预计未来十年从农村转移出来的人口将在1.5亿人以上,农民工群体的规模正在快速扩大之中。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中国现代化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和“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的发展策略,为解决中国三农难题指明了方向。正在形成并不断扩大的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出一条现实之路,但是农民工问题已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开始显现出不仅对农民工不平等,而且也对国家整体发展不利的迹象。农民工问题关系着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增加,关系着农民向城市转移,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维护亿万农民工的权益,处理好农民工和城市各社会阶层的关系,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著名经济学家和“三农”问题专家林毅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是农村,而让农民增收的关键所在就是减少农民,让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如果不加倍重视维护农民工权益,和谐社会无异于空中楼阁、昙花泡影。

  三、对中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重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被欠工资,使农妇熊德明成为2003年“中国经济年度”亮点人物之一。总理关心农民工,彰显了中国新一届政府的亲民作风,但更深层次而言,它暴露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缺失。要彻底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需要在全社会营造关心他们的外部环境,更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及法律援助体系。为此,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1、完善宪法,改变户籍管理制度,真正实现平等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户籍是确定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我国二元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划上了一条权利的鸿沟。工人是城镇居民的一部分,而农民工不是城镇居民,被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工人队伍之外,也就不可能享有工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合法利益。因此,废除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工及早享受到正常的城镇居民待遇,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必须在统一、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中自由流动。

  2、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全方位法律保护

  我们现已有大量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渐成体系,但是在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方面,劳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尽快构筑一个完备的劳动立法体系。

  (1)扩大劳动立法适用范围,最终使除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2)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废止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制,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3)制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对劳动者不作身份和所有制的区别,将农民工的报酬支付纳入法制轨道,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拖欠工资企业进行有力的制裁。

  (4)完善《劳动法》,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农民工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危险性高。有关部门应制定更加细化的力,法或规定,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延长,并且要依法支付报酬,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责任,实行政府和企业责任追究制与损害高额赔偿制,建立企业提取安全卫生费用制,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硬化违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使之更具有可行性、操作性,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5)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基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司法上可以为其设置特殊的诉讼制度,赋予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权,而且仲裁与诉讼可以并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同时对于农民工而言,司法救济的成本太高。应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农民工,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

  (6)修订《工会法》,明确农民工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并建立流动会员会籍管理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可加入工会,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资格,不再区分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不再受职工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农民工为工会会员的,会员组织关系可以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工会应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与自由。

  四、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农民工的教育主要包括农民工自身的再教育和农民工子女教育两个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农民工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未来。

  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方面,虽然《义务教育法》中有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方面的规定,但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的保障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定。近几年来国务院先后转发的《通知》主要是政策性的规定,缺少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为切实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尽快修订《义务教育法》,明确公民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权的保障措施,还应明确公民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权及其受到侵害时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方式,并应在有关规章制度中取消农民工子女“借读”这一带有乞讨特点的歧视性规定。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但是享受社会保险一直是城市居民的特权,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的种种保障制度,又加上自身渐渐远离土地,正日益处在一种尴尬境地。所以应当尽快建立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如果长期在城镇务工,有与城镇用工社保体制接轨的难点,而如果回到农村,则要与农村社保体制接轨。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实行一体化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特别是在《社会保险》中要有专门体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或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本法。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险一样,都面临着基金短缺的难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险起步晚,其基金缺口会更大。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法律应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

  六、总结

  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个制度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期望国家制定一两部专门性法律法规,就解决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这需要依靠改革与发展,要研究制定正确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构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体系,全面加快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制建设,从而使农民工问题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理性有序地得到根本解决。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刁振娇.农民工就业权的平等保护[J].企业经济,2006,(9).

  [2]吴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3]邓伟志.“和谐社会”浅说[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4]吴诣民,罗剑兵.构建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作者:辜晓丹
来源:《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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