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员工乘“黑车”被开除
一周后,万盛公司以“李志刚违反公司规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开除的依据是否合法
坐了一回“黑车”就被万盛公司炒鱿鱼,李志刚万分委屈,觉得自己的工作并没有失职之处,公司仅以“乘坐非法营运车”为由炒他鱿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6月,李志刚申请劳动仲裁,请依法裁决万盛公司付给他经济赔偿金7800元。
李志刚认为,万盛公司没有权利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公司无权干涉。事发当日是他的休息时间,他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他有违法行为,也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所以万盛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万盛公司认为,“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是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写进《宿舍管理办法》的,对万盛公司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李志刚乘坐“黑车”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故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李志刚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给他下发了“离职通知单”,并完善了后续的离职及退工备案手续,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经双方确认,李志刚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
法院判决
单位规定违法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约束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万盛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但不宜作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类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章制度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规范,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是不适当的。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万盛公司意图通过规章制度来排除工伤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亦属无效的规章制度。万盛公司依据该规章与李志刚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李志刚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李志刚赔偿金。
万盛公司不服,于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主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李志刚是在休息日乘坐“黑车”,万盛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他休息期间的行为。如果李志刚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处罚,而不是万盛公司。因此,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李志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损害了李志刚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向他支付赔偿金。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劳动者的合法请求是有失公允的。
两级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欢迎光临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http://chinacsra.org.cn/)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