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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命同价”须先“同险” [打印本页]

作者: 南征北战    时间: 2010-12-11 09:21
标题: “同命同价”须先“同险”

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同命同价”是多年来人们一直盼望的“一大进步”。不过,这儿我还想说的是:“同命同价”须先“同险”。

工伤和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不过,啃这个“大饼”的前提是你得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说,实现全国“同命同价”,怕就怕到时候有的人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事实上,一者有的人在个私企业上班,没有工伤保险;二者有的单位虽非私营,但职工分三六九等,末等职工有的也没办理工伤保险;三者,有的单位虽说是“公”字号,可“临时工”还是没工伤保险;四者,有的工种甚至连“个私企业”都说不上,譬如保姆,雇主不会给你买工伤保险。因此,条例的施行效果仍是个很大的“问号”。

“同命同价”,好事办好。相关部门不仅要大力宣传,更要“有法必依”,对那些“同命不同价”的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职工的投诉,一不“推”二不“拖”,实行“首问负责制”。

作为劳动者个人,也一定要有强烈的自我维权意识,首先应自强不息,学有专长,争取去那些有工伤保险的单位应聘;同时,找工作时用人单位说工伤保险“暂不办”,那你得“暂不应聘”,已经上班而没工伤保险的,要勇敢地向单位提出来。如果向劳动部门投诉了,人家“公仆”不给力,对不起,告他不作为,起码要想出类似于送“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的绝招。


 


作者: 红色心情    时间: 2010-12-11 10:34

此外,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加大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减轻单位负担也是本次修改的亮点.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0-12-11 12:23

支持一下文中观点!

本贴为转载内容,需注明出处.经查找:本文来源:广州日报,作者:倪黄村

因因本版不接受转贴,特移至"企业社会责任深度观察"版块.


作者: 南征北战    时间: 2010-12-11 12:54

哦,不好意思,放错地方了,谢谢版主。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0-12-11 13:08
QUOTE:
以下是引用南征北战在2010-12-11 12:54:41的发言:

哦,不好意思,放错地方了,谢谢版主。

不谢!感谢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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