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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应设“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打印本页]

作者: CSRA    时间: 2011-1-20 15:10
标题: 深圳应设“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杨丽萍

昨天下午,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就如何加强社会建设举行联组讨论,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20多位委员争相发言,提出了消解社会组织发展“注册与融资困境”、创设“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推动社会企业立法等新做法。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长期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建设相对成为‘短板’,我们不仅相对忽略了社会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正面促进功能,更忽略了企业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房涛委员发言时直面问题。

她说,深圳有33万家企业,企业在深圳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不能忽视。在社会建设中,需要企业在承担经济、法律层面的责任之上,自觉承担伦理、慈善和其他社会层面的责任,包括员工幸福、社区回馈、环境保护、慈善捐赠等旨在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和谐共赢、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房涛建议,深圳应创设“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公开嘉奖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与参与,给力企业参与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政策导引和社会文化环境。该指数主要包含8方面内容:企业捐赠指数、社会环境指数、员工幸福指数、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以上企业须出具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全市捐赠额占全市GDP的比重、全市人均捐赠额、慈善公益组织从业人员和志愿者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人均每年1天志愿时间等。

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应多元化

谭刚委员坦承,尽管深圳在社会建设方面进行了不少积极探索,但相比于在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深圳社会建设的不足及其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显现同样表现得更为明显,如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劳资关系、城中村改造等社会利益群体矛盾不时显化。

谭刚认为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是当前加快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首先要消除目前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两大困境,一是“注册困境”,二是“融资困境”。前者需要探索改革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双重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制度,逐步摒弃非竞争性原则;后者需要重点推进与社会组织发展息息相关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改革。”

推动社会企业立法

郑卫宁委员则引入了上世纪90年代在国际上兴起的“社会企业”概念,“简单而言,社会企业就是通过商业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其利润最终要用于社会目标,而不是进行分配。”

郑卫宁说,社会企业的价值远远不只在经济方面,它还满足了社会和环境的需求,改进了公共服务,也鼓励了道德市场建立。而且由于要同时兼顾商业和社会目的,必须不断创新,寻找市场空间,提供社会或某些群体所需要但又往往缺乏的服务。他建议深圳首先要推动社会企业立法,同时设立专门的社会企业管理部门,实施公益优惠税制和财政支持制度。在同等条件下,社会企业享受政府优先采购。并培育社会企业家,推广社会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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