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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待遇差别大 家乐福为何国内国外“两张脸” [打印本页]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1-1-26 17:40
标题: 员工待遇差别大 家乐福为何国内国外“两张脸”

2011年01月21日11:17   检察日报

去年6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女工盛藏(化名)诉家乐福超市案一审开庭,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简称南方人才公司)。

盛藏陈述说,她2008年初开始在家乐福超市工作,工作都快一年了,家乐福突然要求她和位于广州的南方人才公司签劳动合同。她此前从来没有听说过这家公司,也没有见过这家公司的人。但为了保住工作,她和其他销售员都签了字。2009年4月的一天,盛藏突然被超市告知自己已经被解雇,而这时她已怀孕了。

2009年6月,盛藏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裁令家乐福超市、南方人才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和加班费。盛藏的理由是:南方人才公司与她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同时她的工作地点在家乐福,受家乐福的管理支配,穿着家乐福的工作服,在顾客面前代表家乐福形象。所以两家公司都应承担责任。

但盛藏仲裁请求被驳回,仲裁庭认为:盛藏与南方人才公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其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家乐福超市工作的“盛藏们”为何不与超市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家乐福的这种行为实质是隐蔽用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白羽是盛藏的代理律师,她一语道破玄机:在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者是为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机构只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但在家乐福案中,从表面来看,销售女工推销产品,是为供货商工作。实际上,家乐福才是这些女工的真正用工者,是这些劳动力的真正受益者。

更让记者惊异的是,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发布的一份《超市女工生存现状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在国内的超市大多都采用类似用工方式:或要求供货商提供所谓的派驻超市员工,或要求员工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白羽律师指出:通过这样的方式,超市可以避免承担其员工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对国家的税收义务以节省用工成本,甚至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抽身逃退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法庭上,家乐福超市仍极力主张自己与女工盛藏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但在其老家法国,家乐福超市曾因同样的行为而被认定是“商业犯罪行为”:

请看2006年5月16日法新社《佩皮尼昂的非法工作:可能对家乐福的处罚》报道:司法部要求佩皮尼昂法庭对家乐福、其主要采购方以及一些经理因犯有商业罪行以及非法租赁劳动力而处以罚金刑。

2006年6月27日法国《人道报》文章《家乐福被佩皮尼昂法庭定罪》报道:法庭判决家乐福向Bruna Villegas夫人支付1.8万欧元的赔偿。Bruna Villegas夫人在家乐福佩皮尼昂店工作了18年,曾由32个不同的供应商和劳动力中介机构支付工资,也是她勇敢地向检察院和法官投诉了这种违法行为……法官认为,法律的规定不应当被规避,家乐福连锁超市、其主要采购商及经理因商业罪行,在2001年违法租赁劳动力而被判处承担7.5万欧元的罚金。

目前,盛藏诉家乐福、南方人才公司一案还未宣判。代理律师说,结果不好预测。

类似这样的“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的事例,这几年并不鲜见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的事例这几年并不鲜见。最近的如丰田汽车召回门事件,大众舆论仍在不依不饶中。此次丰田因油门脚踏板问题召回约7.5万辆RAV4汽车,一开始只通过电话与直投广告方式通知国内车主,更未提出在更换零件期间给予中国车主的补偿计划。这和美国消费者的待遇完全不同。在美国,丰田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给予交通费用的补偿,在汽车修理期间,还提供同型号车辆进行使用。

“丰田汽车在美国召回也不完全是一帆风顺的,”上海财经大学的张欣教授告诉记者,“美国的召回制度在这一事件中起到了‘裁判’的作用,丰田在美国受到了来自美国国会、美国汽车监管部门以及一些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巨大压力,其中仅国会就有三个委员会连续召开听证会对丰田‘三堂会审’。除此之外,丰田还将面临大量民事乃至刑事诉讼的挑战,此外还将遭遇除了行业监管部门之外接踵而来的其他部门的监管麻烦。”

丰田汽车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是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并没有对厂商提出赔偿要求。今年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依据浙江省地方法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丰田汽车提出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定金和补偿经济损失等5项要求。在地方工商局的努力下,丰田公司与浙江省消保委签署协议,承诺根据该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2010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消费者获得价值约300元左右的代金券赔偿。

尽管只是浙江“一枝独秀”,但由此可见,“区别对待”并不是无解方程。

建立人权保护上的反歧视机制,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的当务之急

再看此次家乐福被诉事件,是否判处家乐福承担责任真的无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处处长朱卫国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纠纷:“针对实践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即便家乐福不可能因其“隐蔽用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对盛藏被解雇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而言,怀孕的女工是不能被解雇的(家乐福辞退怀孕女工,这又制造了一个“中外有别”!)。

面对外资企业“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的舆论深层质疑,朱卫国说,反歧视是进行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这个机制在法治成熟的社会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坚定捍卫。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反歧视都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原则和武器。建立起人权保护上的反歧视机制,并在各个领域中实现其可司法性,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的当务之急。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1-1-2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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