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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海油漏油不尽责、不披露、不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toys 时间: 2011-7-7 00:21
标题: 中海油漏油不尽责、不披露、不赔偿
把丧事当喜事办,把污染事故当作意志体现的良机,央企此类悲喜剧层出不穷,从松花江到大连到今天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
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有三宗罪。
首先,国家海洋局与地方政府、企业运作不透明,官僚色彩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从6月4日接到中海油合作伙伴康菲石油公司报告,称发现海底溢油点,在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随即命该公司开展自查。而后,6月17日上午,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康菲石油当日停止所有平台作业。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约见、通报、处理,均在体制内运作,公众知情权如同神话。
这并非第一次,据披露,去年5月,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就发生过溢油事故。在中海油和政府部门的官方新闻发布中,无从寻觅此次事故的踪迹。
其次,中海油不守法,不能尽到上市公众公司与重要国企的社会责任。
中海油是老资格的公众公司,在海内外资本市场有四家上市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1年2月27日和28 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1年7月,中海油股票入选恒生指数成份股。如此重要的一家国际性上市公司,居然没有学会一丁点的尊重投资者知情权,我们很难看出,这是一家私人企业还是一家公众公司。
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性国企,该公司有义务向社会披露自己的环保等状况,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而对于深受污染之害的当地居民,更有必要提供即时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尊重公众利益。甚至连专业人士都不知情,烟台海洋与渔业局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们起初也不知情,听说此事后,随即向山东省方面求证,山东省方面陆续发过来几份国家海洋局的相关通报,但内容都很零碎。
对于海域污染事故,我国的《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严格规定。但在尊重法律、尊重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这一最基本的层面上,我们依然无法看到中海油的忏悔——也许大面积的污染、居民的损失与资源市场相比,什么也算不上。
第三,中海油不赔偿。
在此次漏油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作业者承担所有责任。此次康菲公司被认定为责任者,因此海洋部门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则表示,经过调查取证,目前该事故已经立案。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康菲公司的索赔金额最高为20万元人民币。王斌同时表示,海洋局不排除将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由此金额可能将超过20万元。
对于公民利益的漠视是重大污染事故未能有大规模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因。今年中石油1月初的新闻显示,“7•16”大连爆炸事故的善后和追责行将落幕。根据中石油与大连市政府达成的意见,后续的赔偿工作将由大连市政府承担;中石油正式启动位于长兴岛的两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项目。两家承包商可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投资抵赔偿,一切尊严都在资金、投资的勾兑中消失无踪。
在如此巨大的事故冲击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网站依然体现出丧事当喜事办的特色,除了一条《蓬莱19-3油田原油泄漏已有效控制 海上油膜回收基本完成》的新闻,提醒大众此事件与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不具可比性,“它并不是油井爆炸,而且发生在浅水,使得浮油回收及清理相对容易”,满网都是成绩与歌曲,仿佛事故只是大众的单独梦呓。
涉事的美国康菲石油也颇有中海油之风,对在中文网站上居然对事故不着一字,看来无法中企外企,只要没有严厉的约束,对于环境与民众利益的漠视就不可避免。
越来越多可怕的事故,背后是制度环境与自然环境劣质化,对利益永无止境的追求,没有受到公众利益、社会利益的严厉约束。当我们面对5倍以上的海洋养殖地扩张只能换来1倍多的收益时,应该听到公众利益的哭泣,应该感受到社会的愤怒,应该对日后的社会运作高成本保持戒惕之心。
叶檀,来自作者博客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7-7 08:46
再加三不:不坦诚,不主动,不厚道!
作者: Johnz 时间: 2011-7-7 09:51
[em03]这是第几次漏啦?我记得第2次,有报道的第2次。
没纰漏的次数还有木?
作者: Blues 时间: 2011-7-7 10:50
都已经无视这一类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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