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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9-7 20:39
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特区报   如何防止“被精神病”近来一直是社会上的热议话题。昨天闭幕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接收非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的,可被吊销医疗机构执照。

    不得泄露来访者隐私

    《条例》规范了心理咨询来访者和精神障碍患者的咨询和医疗服务,并保障他们的权益。《条例》强调隐私的保护,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来访者信息保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咨询、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条例》对心理咨询服务的资料也有严格规定。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量、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0年。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心理咨询机构歇业、结业的,应当通知来访者在60日内取回前述资料;来访者逾期不取回的,应当予以销毁。

    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

    《条例》严格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程序,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中作出。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为其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提出住院申请。

    对于有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等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要被采取制止措施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送往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

    《条例》还规定,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康复等情况享有知情权。来访者和能够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享有选择治疗方法的权利。

    不得用隔离措施惩罚患者

    《条例》明确了心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细化了处罚条款。根据《条例》,心理卫生机构泄露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隐私及可能据以辨认其身份的有关信息的,或者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而心理卫生机构有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的,或者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等行为,将被处于3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障碍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 李舒瑜

——支持这个东东。


作者: Blues    时间: 2011-9-8 09:07
好象跟俺关系不大的说。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9-8 21:09
QUOTE:
以下是引用Blues在2011-09-08 09:07:56的发言:
好象跟俺关系不大的说。

哈哈,因为咱们的神经还算是正常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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