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打工者。2000年4月5日进入松下万宝广州电慰斗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27日发生工伤。发生工伤后厂方第一时间没给予我治病,而是自已拿钱治病。我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2日到期。到期后厂方不给我续约。这样我没有了工作。为此我不服诉讼到法院。经过漫长的等待于2012年4月5日才拿到判诀书。结果才拿141元钱。
大致过程是这样,我要问几点,第一我在合同期内为工厂做事受伤,工厂应当第一时间治病救人,后让我上班。第二,而事实是厂方不仅不治疗我,反而趁机我治病时间终止我合同。第三法院做法不合理,我自已治病都用了几千元,而法院才给141元。第四,如果法院给的141元钱合理的话,也就是说在工厂为厂做事有了工伤还要自已拿钱治理,这样的道理讲到哪里都站不住脚。第五,我在工厂做了9年半,工厂终止我合同应当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才对,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写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我做到医疗期从2009年5月27日到10月27日,而合同到期日期2009年7月2日,所以合同虽然到期7月2日但医疗期为10月27日。所以应当到10月27日后才能终止我的合同。如果7月2日终止合同就要承担起法律责任。第六,工伤保存险条规定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申报工伤。而厂方在发生工伤后没有这样做。结果我自已做工伤认定,做医疗期签定。我自已做到的结论在番禺区医疗期为2009年5月27日到10月27日。厂方不接受上诉到广州市结论为2009年5月27日到7月27日。厂方还不接受说要上诉到省里。而且要我再去做。我说2009年发生的工伤到2011年还要我再重新做这不合理,这长时间我已没病了能够做出有吗。
当时发生工伤时厂为何不给予我治病不要我做签定。所以厂方说得不合理我没理解。原本以为法院能够给我一个公平公正。而从141元的结果让我无法接受。为何这样冤案,几次想到自弑,但我心不甘难道说我一个打工者弱势群体无钱无权面对工厂有钱有势就要低头吗?我要讨个公道。请求上级给予我公平正义。致谢。祝双石于2012年4月10日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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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少点这样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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