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代工厂裕元干部打人,工会不作为,工厂偏袒投诉无门
时间; 2012年10月11上午
地点;裕元三厂B栋三楼成型F1线中段
人物;F1线班长,罗春,F1线中段同事
详细经过如下;
罗春于2012年10月11上午,因工作,借到B栋三楼成型F1线中段帮忙,中途上洗手间出来,
F1线代班班长问;你到哪里去了,
罗春;我打开水,上洗手间了
班长;谁叫你去打开水上洗手间的
罗春;无语
班长;去了多久
罗春;6-7分钟
班长;你才去几分钟吗?去了十几分钟
罗春;是才几分钟,我看了时间去的
班长;你去了多久你自己清楚
罗春;我自己是清楚
由于感觉委屈,就对F1线代班班长说,你自己叫人来做,我不做,这时F1线代班班长就连说两声 ’不做就滚”,后还用右手推了我一下,到输送机台旁边,我正站好,摊开右手,指向F1线代班班长,同时正准备问他,你为什么要推我?话还没说出口, F1线代班班长就右手一拳打到我左边的眼睛和鼻子上面.
由于事发突然,我连退几步,跌到在柱子旁的地上,左眼立刻红肿及视觉模糊,鼻孔大量出血.
后经过裕元医院治疗两个多月后,眼睛视力下降,鼻子嗅觉失灵,要求工厂给予申请工伤处理,工厂不理睬,
海燕信箱
胡小燕信箱:824035519@QQ.com
发件人:顺势而为
发送时间:2013年1月6日
■信箱内容
海燕:
■记者调查
普工上厕所被班长殴打致伤
据了解,来信人叫罗春,系东莞裕元制造老三厂生产线工人。如来信所述,罗春当日被借调到F1线中段工作。期间,因私自上洗手间而惹恼代班班长晏某,双方进而发生口角。据裕元厂事后组织的调解协议书显示:争执中,罗春用手推了晏某一下,引致晏某对其拳殴,罗春右眼被晏某打伤,经当地派出所调解,由晏某负责赔偿罗春4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次日,罗春认为赔偿太少,要求厂方再处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晏某再赔偿罗春500元。晏某被厂方记大过一次,罗春保证上班期间遵守厂规。
根据罗春提供的工厂规章制度,并没有说员工上厕所要请示,也没有规定上厕所的时间
罗春述称,被打后,深感委屈的他相继找过工厂警卫室、生辅室、工会等部门求助,希望为自己讨个说法,但都无功而返。罗春的说法在其提供的相关录音材料中得到证实。录音中,处理此事人“理直气壮”,威胁罗春故意小题大做,“打眼睛是小伤,缺胳膊少腿去法院他就认了。”还警告罗春别过火了,“过火就会有灭顶之灾”。负责调解此事的工厂警卫承认此事中罗某虽未还手,晏某打人有错,但也直言罗春“这种工作态度很让人受不了”(即上厕所不讲一声)。生辅室的答复是,既然双方已私下处理,不好再干涉此事。而厂方工会更是“置身事外”:这个事由警卫室处理,他们处理不了再说。
■律师说法
罗春所受伤不算工伤
对于罗春在上班期间被晏某殴打致伤,能否算工伤?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挺俊倾向认为本案中不属于工伤。肖律师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罗春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是其受伤并不是因履行职责,而是因其与管理者之间产生冲突。可见,本案并不符合以上规定。员工上班期间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依法直接向侵权人追偿。
而罗春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中,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是罗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罗春;13215331354
HR经理;88874202转5418何全胜
挂了一个耐克的名,是希望耐克能管管吧?
现在招工都不好招,打人的事确实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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