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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从重从快判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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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08:4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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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3日电 中新网生活频道获悉,今日卫生部就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卫生部明确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甚至比国外标准松的问题。

卫生部指出,按照WTO/SPS协定规定,各国为保护公众健康,基于充足的科学依据,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不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异,各国的食品标准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其科学依据。根据市场竞争或为了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国家鼓励企业这方面的行动。不同国家之间、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存在差异,都是客观情况,并将长期存在。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1962年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总体上讲,我国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符合或接近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标准间还存在交叉、重复、缺失、标龄长等问题。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力争尽快完成标准清理,形成统一、协调、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们当然不会怀疑,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什么问题,关键还是在于无良商家肆意妄为,官方执法蜻蜓点水。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06544000[/lastedittime]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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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08:55:09 | 只看该作者

广州日报

    李某父子供认

  敌百虫工业用盐腌制腐烂猪肉

  日产百公斤腊肉销往小副食店

  经警方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父子供认,他们于去年3月租用了太和镇大源某出租屋开始制作毒腊肉,每日生产100多公斤腊肉,主要销往白云区太和、嘉禾、石井等地,送出去的肉大多是散包装,一般超市没送,都是送去一些小副食店。

  本报讯 (记者陆建銮 通讯员 白公宣)记者昨天从广州白云警方获悉,上个月媒体曝光了太和镇大源村一个制售毒腊肉窝点,警方当场查获窝点并抓获嫌疑人张某,随后继续循线追踪,于5月17日晚在湖南浏阳将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46岁,湖南人)、李某(26岁,湖南人)父子抓获归案,缴获毒腊肉以及有害的添加剂和工具一批。

  敌百虫工业用盐腌制腊肉

  4月26日下午,经媒体曝光后,白云警方会同白云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动,清查大源村新村南街某出租屋,查获一个涉嫌制售毒腊肉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张某,当场缴获熏制腊肉成品14包(19公斤/包),散装半成品腊鸭腿150公斤,散装猪排骨原料300公斤,以及袋装盐75包(50公斤/包),敌百虫7瓶,着色剂(红色)3盒,亚硝酸钠15包(1公斤/包),真空包装机2台,冷柜1台,以及涉嫌运输的面包车两辆。

  警方调查后发现,抓获的张某为该窝点的工人,窝点老板李某父子已闻风逃跑。5月17日晚,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白云警方在湖南浏阳市金沙路一民宅内将李某父子捉拿归案。经审讯,李某父子对制售有毒有害熏制腊肉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某是今年4月初李某父子雇用的帮工。

  毒腊肉窝点位置极其隐蔽

  记者昨日回访该制作毒腊肉窝点,发现其位置极其隐蔽,一个仓库后还有小路暗道通向内室,其中有恶狗拦路。警方称,该窝点人员还动用了反侦查手段,一有风声就会立即逃跑。现场所见,该窝点环境恶劣,放湖南腊肉的箱子和食品盒旁边满地老鼠屎,十多只苍蝇一直绕着不走,整个房间有浓烈的臭味。

  据办案人员回忆,当他们来捣毁这个窝点的时候,地上可见随意堆放的腊肉,砧板上摆放着农药敌百虫和着色剂,多包亚硝酸盐散开着,腐烂发黑的猪肉浸泡在发臭的水池中。

  附近居民称腊肉作坊开设数年

  记者走进这个满带老鼠屎的加工场,通过后面一条十来米的小道,后面是一个偌大的庭院,四面都有围墙围住,庭院内有几只鸡一条狗随处走动。据称,这里是堆放货物的地方。庭院中间垃圾满地,散发出阵阵恶臭,令人难以久留。据附近居民称,这一腊肉作坊已开设了数年,经常能看到他们把肉通过小拖车送出去,他们对陌生人非常避忌,一般人靠近他们都会有所警觉。

  目前,警方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将嫌疑人李某等3人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小肥羊:所用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

  声明称检出添加剂超量是企业标准过严所致

  本报讯(记者林晓丽)针对超精猪肉丸在深圳被检出复合磷酸盐不合格,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昨日发表声明称,根据调查,确认小肥羊生产的猪肉丸产品中的复合磷酸盐符合国家标准,此次抽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的是企业标准,指标过严,未按国家标准调整,导致抽检不合格。

  据小肥羊介绍,深圳小肥羊生产的猪肉丸产品中的复合磷酸盐的添加量低于5克/千克,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最大使用量规定。据介绍,国家在2006年之后对复合磷酸盐总含量指标已经不进行检测,此次抽检使用的是小肥羊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指标过于严格,才导致抽检不合格。

  小肥羊的声明还称,目前,广东省卫生厅已经受理了小肥羊修订该企业标准的申请。

  本版图片/记者黄澄锋 通讯员刘斯嘉

——真正曝光被绳之以法的,可谓沧海之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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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08:58:45 | 只看该作者
南方日报讯(记者/孙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昨日在其网站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炸食品、乳制品等抽检结果。结果显示:餐饮服务单位制作的油炸食品有16%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油炸馒头和油条样品铝残留量超标。

  该局相关人士表示,样品铝残留量超标与样品生产过程中过量使用含铝膨松剂有关。

  有餐馆即时油条残留量超标5倍

  记者了解到,此次对餐饮服务单位制作的油炸食品共抽检50批次,有8批次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公布了这8家油炸馒头或油条样品铝残留量超标的企业名单,分别为华南富豪酒楼(深圳)有限公司今年3月1日生产的散装即时油炸馒头、龙岗区中心城大碗桂林米粉店3月7日生产的散装即时油炸油条、深圳海诚餐饮有限公司海诚大酒楼南山店3月5日生产的散装即时炸馒头、深圳春梅园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3月5日生产的即时油炸馒头、宝安区民治和味豆浆快餐店3月1日生产的散装即时油炸油条、光明新区公明圆兴客家王餐厅3月2日生产的散装即时油炸馒头、光明新区光明乳鸽骏合食府3月1日生产的散装即食油炸馒头、顺天德心饮食管理有限公司3月2日生产的散装即时油炸小馒头。

  记者在名单中发现,龙岗区中心城大碗桂林米粉店3月7日生产的即时油炸油条的铝残留量超标准值5倍,在8家企业中最高。

  专家介绍,人摄入过多的铝含量,会在体内形成累积,从而干扰人的思维、意识和记忆功能,还可能导致发生骨软化症,对正在发育的青少年身体毒害非常严重。

  抽检发现2家酒店一次性筷霉菌超标

  市场监管局还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一次性用品、干货、乳制品、调味品等进行了抽检。该局公布的情况显示,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厨一次性用品共抽检49批次,合格45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1.8%,不合格项目主要为蒸发残渣和霉菌超标。蒸发残渣是衡量塑料制品质量好坏的指标,可反映一次性餐盒在使用过程中遇醋、酒、油等液体时可能析出的残渣。深圳金湖企业公司锦城酒店一次性使用(一次性高级卫生筷)、广州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东湖吉之岛店一次性使用高级卫生箸霉菌均超标。

  该局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干货共抽检50批次,合格47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4%,不合格项目主要为二氧化硫残留量和总汞超标。深圳市福田区川福林火锅城的散装银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新旺记酒楼的散装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均超标,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明记农家猪店的散装干制食用菌(除银耳外)的总汞超标。

  该局相关人士表示,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他们已及时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使用,并监督餐饮经营单位加强食品原料采购时的索证索票工作,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消费者如要进一步了解全市食品抽检情况,可以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查询。

  肉制品抽检全部合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昨日还在其网站上同时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对深圳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销售的乳制品,以及含乳制品、儿童食品、肉制品、干货、烘炒食品等抽检的结果,共检验316批次,检验合格309批次,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97.8%。其中,预包装乳制品及含乳制品、肉制品抽检全部合格。

  膨化食品、果冻、糖果、巧克力等儿童食品共抽检100批次,合格98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8%,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果冻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足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超标;干货共抽检48批次,合格47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7.9%,不合格项目为藻类产品铅含量超标;烘炒食品共抽检50批次,合格46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2%,不合格项目主要为过氧化值超标。

——很多人要问五花八门的癌症从哪里来的?殊不知它就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日积月累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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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08:47:16 | 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为进一步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扰乱市场,危及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生命的犯罪行为,务必依法严惩,公开审判,营造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社会氛围。王胜俊院长也强调指出,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予以高度关注,坚持严格司法,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去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从重、从快审判了一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持续向好,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维护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形势任务,加大审判工作力度。要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从严司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中危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要充分认识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以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把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务必依法严惩,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判处。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准确适用罪名。被告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裁量刑罚。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要从严把握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通知强调,要从严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2011年4月30日以前实施食品安会监管渎职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渎职犯罪,在5月1日以后审理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5月1日以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符合其他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通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指导,确保审判效果良好。对于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时要挂牌督办,确保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既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其量刑,又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能动司法,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要进一步发挥工作主动性,对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处罚违法分子,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防患于未然。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公开审判、及时发布审判信息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震慑不法分子,预防犯罪发生。

——严打多杀,除恶务尽,这是遏制食品安全犯罪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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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1:40:08 |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的问题应该是罚到倾家荡产才好。

对于使用工业、或有毒的,杀之。。。对于受聘于生产的,按同犯处理。

加强原材料控制,特别是工业有毒原材料;当发现问题食品时,应追溯回工业材料的违规供应商等等。

6#
发表于 2011-5-28 14:07:5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观点。

工业有毒原料,特别是容易被用于食品生产的,国家应该从源头就开始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各供应链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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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09:09:1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Johnz在2011-05-28 11:40:08的发言:

食品安全的问题应该是罚到倾家荡产才好。

对于使用工业、或有毒的,杀之。。。对于受聘于生产的,按同犯处理。

加强原材料控制,特别是工业有毒原材料;当发现问题食品时,应追溯回工业材料的违规供应商等等。

赞同!

那些都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统统死啦死啦的!

8#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21:18:47 | 只看该作者

中山毒“红薯粉条”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8年

南方日报 中山市祥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明公司)制售假“红薯粉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日前在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主犯罗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罗某的儿子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此外,罗某前妻谭某也因负责后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4个月售11万公斤“毒粉”

 据悉,2010年6月,被告人罗某、谭某共同出资租赁中山市港口镇某厂房为生产粉条窝点,聘请熟知粉条生产工艺的被告人严某作技术指导。由被告人罗某采购生产机器、原料,被告人罗某某(系罗某之子)负责销售、管理财务,被告人谭某(系罗某某之母,罗某前妻)负责后勤,被告人严某负责指导工人,用玉米淀粉、工业石蜡、墨汁、柠檬黄、果绿等原料生产不符国家标准的“珍珠粉”、“纯红薯粉”共1.9万多公斤(价值人民币7.3万多元)并出售,后被工商部门查办。

 今年1月,被告人罗某、谭某以被告人罗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中山市祥明食品有限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继续聘请被告人严某组织工人,以上述方式生产伪劣的“珍珠粉”、“纯红薯粉”并出售。今年1至4月,祥明公司共生产并出售“珍珠粉”、“红薯粉”11万多公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5万多元)。

 一审宣判四被告未上诉

 今年4月21日,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祥明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生产的“红薯粉”是用普通玉米淀粉做原料,现场还发现大量墨汁、柠檬黄60、果绿等添加剂。但这家作坊并非“三无”厂家,而是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一应俱全。

 当天,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劣质“珍珠粉”1100公斤、“纯红薯粉”554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3.8万多元)和生产粉条所使用的玉米淀粉、“珠江牌墨汁”、“面粉改良剂”、“柠檬黄”、“果绿”、工业用“半精炼石蜡”等原料及搅拌制粉机一批。

 4月22日,被告人罗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由于案情重大,中山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该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用工业石蜡、墨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以中山市为主要销售市场,严重危及全市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分别判处罗某、罗某某、严某有期徒刑8年、7年、3年6个月,判处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4被告处罚金30万至8万元不等。

 另悉,截至昨日,该4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记者/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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