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保证公众对改革的民主参与、对改革过程的透明监督、对改革举措的理性质询、对改革收益的明了于心、对改革走势的总体知晓,是真改革还是假改革的判断标准
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改革正产出越来越多的物质利益。不过,创造天量财富的改革,必须建立公平分配财富的制度体制。就前者言,持续地创造财富,依赖公正的社会政治制度;就后者而言,公平地分配财富,依赖理性的民主政体。两者都指向现代的政治制度安排。因此,试图将中国的改革推进到纵深地带、并赢得人们的积极响应、最终实现中国现代化的目标,就必须以现代政治制度的建构,作为今后中国改革的引导性力量。也就是说,改革已经走到了一个以政治体制改革保障改革真精神的地步。
改革的处境:地方改革顶层设限
最近数年,地方或部门推进的改革,此起彼伏、不绝于缕。杭州的市民议事厅、温州的参与式预算改革、广州的网络问政、深圳的事业单位改制、成都的土地确权改革,构成了具有影响力的地区改革。而顺德的行政机构改革、珠海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陕西神木与子长的医疗体制改革等等,则构成基层改革的有力组成部分。一些普通公民,也对改革怀抱很高的期待,并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愿望,所谓独立候选人的出现,就典型地象征着民众参与改革的新趋势。
但是,这些来自部门或地区的改革,并没有推广到全国范围。相反,甚至受到了上层某些官员的扼制。比如对独立候选人不符合选举法的断定,对于深圳行政三分制度改革的缺乏支持,某些国家机关对参与式、绩效预算的缺乏热情,都体现出部分国家机关或领导人对于有关改革的疑惧心理或抑制态度。可见,推动改革的热情,上层官员未必如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那么热情高涨。
可以说,如今的改革正处于一个有点尴尬的状态:对于改革的总体影响关涉不大的部门性、区域性的改革,不说是蓬蓬勃勃地进行着,起码也是有声有色地推进着;但是,涉及顶层设计的改革,却很少有重新唤起人们改革热情的有力举措。而且,即使是地方或部门推动的改革,也要拷问其是否真正具有公共意义。
改革的目的:私利与公益
现在的改革已经进入一个难以确定性质、无法有效把握、更难有序推进、难以预料后果的阶段。这就是人们熟知的改革进入深层次之后的总体处境。这时的改革,不是处在一种抽象号召的状态,就是处在一种对地方或部门推进的改革不敢明确支持、只能怀疑相待甚至先行抑制的情形之中。
更为关键的是,源自地方与部门的改革,是不是真正具有发挥公共效能、改革地方公众福利的效应,已经成为一个难以断定的问题。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开放,在价值导向上应该是人民主权。因此,还政于民与还权于民,乃是所有改革都必须坚守的价值底线。同时,改革必须是一个民众乐意参与、官方积极推动、收益民众共享的社会变革进程,这是一切改革是不是真正改革的决定性检验指标。因此,改革必须是经由制度改良实现的结构优化和功能改善,而不是勉力推进改革的某个领导人或机构主观意志的体现。改革最终必须在人民意志的决定中得到认可或加以否定,而不是在上级领导的肯定中实现推进改革的领导人的升迁,抑或遭到否定而受贬斥。
于是,目前的改革需要保证公共导向、制度走势和公益结果。显然,地方还是部门的改革,都没有系统地保证这样的改革性质。这中间,影响改革性质、认同效应和评价结果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究竟是不是改革的主导理念。这决定了改革究竟是为了实现领导的主观意志和职位升迁,还是为了民众谋求福利的本质属性。如近年对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影响甚大的土地征收、城乡居民的房屋拆迁,处在一个矛盾集中爆发的状态。有些官员为了政绩,以改革和发展的名义,喊出了“拆出一个新中国”的口号。因此,民众的利益遭到明显的侵害。另一方面,改革者不能成为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改革的受益者只能是民众。但是,目前源自地方或部门的改革,改革者的个人收益显然已经成为改革的强大驱动力。这种收益,具有隐性的和显性的两种类型。显性的收益是一种大众、上级和改革者都认为理所当然的收益。这种收益就是改革者经由改革,集聚升迁的资本。隐性的收益是公众、上级与改革者本人秘而不宣的收益形式。不经过深入查证,人们甚至不知道改革者以改革的名义为自己谋取的巨大利益,甚至还夸奖改革者的无私无畏。人们乐意看到改革者显性收益的增长,但绝对拒斥隐性收益的激增。另一方面,改革应当从长官意志演进到制度建设。目前的改革还主要是长官意志的产物。直接从民众愿望出发的改革,或者是民众直接推动的改革,如独立候选人、维权运动,都受到有意的压制。显然,制度走向的改革与民众导向的改革必须统一起来,才能为改革聚集更为丰厚的动力资源,也才能保证改革的公益性质不走样变形,沦为私利的遮羞布。
超越改革的动机论
不能不指出的是,改革必须跨过几道关口,才能走向纵深地带,真正抵达改革的预定地点:中国的现代化目标。首先,必须承诺改革的“过河”目标。中国的前期改革,是在邓小平的“白猫黑猫论”、“摸石头过河论”指引下启动并推进的。前者主要是解决改革开放的效果论问题,后者则主要是确定改革的目标论——改革就是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多元社会结构而成的现代化国家。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相应难度的加大,“白猫黑猫论”再次变成了改革性质争执论,而需要抓住的“老鼠”已经被人遗忘;“摸石头过河论”也已经异化为全情摸石头、而忘记过河的眼前功利论。改革就此陷入一个为改革而改革的盲目状态。因此,摆脱改革的目前困境,必须以改革的过河目标引导改革的总体走向。这个关口,今天显然尚未跨过。
其次,必须承诺改革的公共性价值。由邓小平主导的改革,是革命家部署的改革。革命家自身的无私奉献精神,是经由烽火连天的战争检验过的政治品质。因此,中国前期的改革开放,公共性似乎没有引起巨大争论。但即便如此,邓小平自己就已经看到,随着中国共产党走上执政地位,更由于改革开放产出了巨大的物质利益,执掌权力的领导人自己谋取私利的欲望会因之膨胀。加之“后邓时代”的改革,已经是守成者主导的改革。守成者是以和平理性谋求个人发展机遇获得主导改革机会的。因此,守成者主导改革,公共获益与私人收益之间的界限,将愈来愈难以区分。无疑,在保证改革公共性效益的基础上,必须对改革者予以利益激励。改革者的个人收益,与改革的公共性特质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冲突。
再次,必须承诺改革的制度化结构。邓小平那一代革命家以气势恢宏的政治布局,启动了改革开放,而且以强大的政治意志,作为推动改革开放曲折前行的动力。但是,改革必须走向一个制度化启动、制度化推进、制度化检验的新境界。就是一个改革还是不改革、真改革还是伪改革、为私利的改变还是为公共的重构,都由一个掌控权力的领导人无法主观支配的系统、严格的制度约束起来的改革。只有经过制度化的审查,围绕改革的公共目标展开的变革,才足以得到政策化推动的契机。
在三者之中,最为困难的是处理改革者的个人动机与改革的公共效果的关系。这个关口不过,改革就会处在一个由公益掩盖起来的、实则是由私利谋求所推动的变化的悖谬状态。于是,假改革就会泛滥,真改革就必定缺席。必须将真改革的所有动力曝露给公众,让人们正视改革者的显性收益与公众的公共收益之间的良性关系,不要被改革的单纯动机论所左右,从而走出苛求改革者仅仅基于高尚道德动机从事改革的精神陷阱;同时明确改革者的隐性收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关系,拒斥改革者假公济私的“改革”。
改革顶层设计的正当性
公正地给予改革者和公众以规范化的利益满足契机,从而为改革聚集更为实在的动力。道德上尚能被人们接受的改革者,追求个人的改革显性收益;道德上瑕疵较多的改革者,必定追求改革的隐性收益;较为可鄙的改革者,则以为公众谋求福利的名义改革,其实是为了自己独占改革带来的利益。当下主导改革的领导群体,不外基于这三种动机推进其改革。虽然,这样的改革动机,是符合人性的。
在今天,推动改革不能再依靠英明领袖、无私个体。不将改革放置到公共制度的平台上,任由人们进行理性的检验、鼓励人们的质疑、促使人们的参与、汇集人们的智慧、形成干群的共识,改革就无法真正有效地展开。改革就会处在纯粹政治号召、掩藏个人利用企图、假公济私的尴尬状态。
这就要促使人们回归真改革的精神宗旨。从结构上看,真改革乃是具有顶层设计的改革。中国的改革,长期处在顶层设计缺乏的随机性改革状态。这种随机性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经济效果。但30余年后的今天,随机性改革只能取得暂时效果,且遭遇刚性制度难题,最终无功或少功而返。
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对改革的基本价值观念、总体制度结构和具体推进战略做出的设计。是对现代国家结构的中国认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多元文化。它不是对于中国独特国情的封闭式自认,也对于此前残缺不全的改革取得的些微成就的孤芳自赏。认取现代基本结构,中国的改革就具有了灵魂,其结果,一定是中国国情下的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不能被理解为国家高层领导人的设计,也不能被理解为单纯汇集精英智慧的设计。一方面,将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认作国家高层领导人的设计,就会将中国的改革固化为领导人个人意志的产物,就难以告别英明领袖的主观意志支配国家命运的危险状态。另一方面,将中国改革顶层设计看做是精英阶层的事务,也会将改革最深厚的社会公众基础瓦解,将改革变成精英间妥协或对立的玩物。因此,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绝对是中国公民自己的事务,每个公民具有不可推卸的关注和参与责任。
回归真改革
以政治体制改革保障的真改革,就是一种以下述几点为特征的改革:保证公众对改革的民主参与、对改革过程的透明监督、对改革举措的理性质询、对改革收益的明了于心、对改革走势的总体知晓。这几点也是真改革、还是假改革的判断标准。一切以改革名义展开的活动,如果是在密不透风的情况下,由某个地方或某个领导者大力推动的事宜,都是一种假改革之名,谋个人实利的伪改革。
回归真改革,就是一种以公民权利主导的改革,改革者必须在公众的严格监督下从事相关改革活动。除开现代民主制度的保障机制外,一切真正的改革都必须是在公众及其组织、社会舆论、上级机构以及法律体系的控制下完成的社会变迁过程,都必须是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和透明性的改革。在这样的改革中,改革者可以获得法律、规章和公众认可的显性收益,但绝对不能获取不可告人的隐性收益。只有这样的改革,才是推进中国改革向纵深发展的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