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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和朋友探讨一问题,说是:公司放假10天(2月12日-2月21日),3天法定假,4天休息日,只剩下3天作为有薪年假,是否可以将4天休息日的2天给工资作为有薪年假? 我们的第一感觉均是:觉得将16.17日或20.21日做为有薪年假给工资应该可以,反正是给了5天的有薪假。 这种感觉应是出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九、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这规定是97年的,明确规定了年休假如遇休息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现在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再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均已明确了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这是无疑问了,要不何来三倍之说呢? 再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均已明确了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这是无疑问了,要不何来三倍之说呢? 再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均已明确了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这是无疑问了,要不何来三倍之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