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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加大保护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的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移到b市,只有销售部门留在a市。企业征求何某的意见,希望何某到b市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而何某基于各种考虑希望留在a市。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何某认为企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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