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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法律风险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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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2:2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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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祸根。那么,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招聘启事太简单

    一部分企业在招聘时什么准备都做了,就是忽略了一点——岗位职责说明,有不少企业只对招聘岗位做了简单的描述。

    在新员工进入试用期以后,企业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限制:企业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需承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在企业一方。

    如果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举证的难度。如果企业没有在招聘启事中写明岗位职责,可以制作一份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在劳动者签字确认后予以存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录用通知藏杀机

    面试后招聘到了满意的人才,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呢?实际上,从决定发出录用通知书开始,就要防范一系列的风险:

    首先是录用通知与体检的顺序。建议是先让劳动者参加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以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因为,如果发出录用通知后才发现员工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的话,很容易被视为就业歧视,引起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解聘成本。

    其次,录用通知书失效。如果企业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接收人没有答复或者答复后没有及时入职,却在之后的某一天,突然拿着录用通知书来企业报到。这种情况企业如何应对呢?建议企业在录用通知书上加上一条: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多少日内未能答复或者前往单位报到,录用通知自动失效。那么,如果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发生冲突,到底以哪一项为准?与其花脑筋想哪一项为准,还不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录用通知书失效,或者应约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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