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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案列:横岗某厂超时加班,拖欠工资,恶意放员工长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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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3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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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岗某厂为节约成本,逼老员工辞工,采取给老员工停工放假的办法。并出公告停工期间只提供深圳关外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厂长期逼迫工人超时加班,并经常的拖欠工资,甚至有工资拖欠两个月才发放的情况,并且此次为逼迫老员工辞职,在一边照样开工一边以金融危机没订单开工为由要求老员工放长假,导致工人怒发冲冠,起来维权。

  在本案例中,工人主要追讨的是工龄补偿金,和加班费。在仲裁阶段,劳动者的请求,仲裁一概不支持,逼迫劳动者上诉法院。到龙岗法院,以下是庭审劳动者一方的答辩内容。

  一、加班费

  曾某某:

  申请人和被申请签订的最后一次合同起始期限为08年元月,从被申请人提供的0710月、11月、12月,以及081月、2月、3月份的工资表上反映,申请人的底薪确实是3600元。即每月3600元的底薪是双方约定的真实数据。在这期间核算申请人加班费的基数不应低于约定的底薪3600元。

  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0710月,11月,12月,以及081月等多份工资表中反映的假日加班分别为14天和17天,16天,18天,标准为49.52元,而申请人的底薪是3600元,以这个基数计算,假日加班费每小时为41.38元,一天八小时加班费为331.04元。(而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假日加班费为每小时8.62元,一天八小时标准为68.96元)同时在这两份工资表中都反映了28天甚至30天的加班事实存在,因此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是成立的。

  劳动合同中公司薪金标准并不是明确双方认可的薪金标准,因此可以认为该份劳动合同中事实上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工资。参照02年广州市的《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为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申请人的加班加点工资。

  工资单上签字只代表当事人认可实发工资数额,不表示当事人认可工资单上明显超出常理范围的经常变动的工资结构和工资内容。因此有理由判断这些工资表除了实发数额和底薪数额之外内容存在事后伪造的可能。
  倪某某:

  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0710月,11月,包括这两个月工资表的多份工资表中反映的假日加班分别为14天,和16天,标准为33.33元,这显然是违反常理的。(这两个月仅仅基本工资也没有达到深圳市公布的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以上两份工资表中,反映了申请人的底薪数额为1850元。申请人和被申请签订的最后一次合同起始期限为08年元月,从被申请人提供的0710月、11月、12月,以及081月、2月、3月份的工资表上反映,申请人的底薪确实是1850元。即1850元的每月底薪是双方约定的真实数额。在这期间核算申请人加班费的基数不应低于约定的底薪1850元。

  二、补偿金

  曾某某:

  银行对账单中反映申请人的工资长期被拖延发放,例如086月的工资一直拖到0881日才发放到账,085月的工资一直拖到0874号才发放到账。从08728日至0881日,以及08628日到0874日中间都超过了三个工作日。因此认为,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工资的事实是成立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争议时效为一年。

  08116日被申请人单方面通知申请人停工。理由订单下降,经营困难。而事实上有《冲压生产日报表》证明同期被申请人的生产仍是照常进行,并没有反映被申请人单方面让申请人停工的理由事实存在。同时,依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单方面通知申请人停工一个月期间内应支付申请人足额工资的80%,而不是被申请人单方面要求的深圳市关外最低工资标准80%”

  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是清楚的,单方面针对申请人的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无故停工事实,也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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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06:31:53 | 只看该作者
顶下,踩下。辛苦了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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