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782|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众多工人受职业病威胁 企业为降成本减防病支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4 09:2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本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宁夏全区有煤炭、化工、冶金、电力等近20个行业1117家企业,在岗工人有218247人,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达108333人,占企业在岗职工的49.6%。

  虽然法律在不断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但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缺少职业病防护措施,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置职工健康于不顾竟是“为了节约成本”!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首例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一家冶金有限公司吐露了令人吃惊的“心声”。

  不久前,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武口区一家冶金有限公司的200余名从业人员均未经过职业健康检查,随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而该企业对处罚存有异议。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决定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会上,执法人员介绍,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而对于“企业为何置职工的健康于不顾”的问题,企业的解释则是“为了节约成本”。

  宁夏众多工人受职业病威胁

  据了解,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共10类115种疾病,其中包括我们常见的中暑、痤疮、溃疡、哮喘等。 

  但是,《法制日报》记者在银川市街头、工地走访发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及维权的知识了解并不多。 

  干了13年道路清扫工作的环卫工人姚女士,2002年查出患有支气管炎和慢性咽炎。虽然单位给环卫工人定期发口罩、手套、毛巾、香皂等防护用品,但因为戴着眼镜不方便,姚女士工作时从不戴口罩。“十多年前,银川很多道路都没有硬化,清扫时常常灰尘漫天。”姚女士说,虽然想过自己患病可能和职业有关,但因为病情不是非常严重,她也没有就此问题考虑太多。

  在银川市打工近5年的小张,目前在一家装修公司做油漆工。前些年,他先后在不同公司和工地干过各类小工,常常接触水泥、石灰、木屑等。记者见到他时,他正在一户业主家找平墙面,粉尘落满了整个头部和脸部。问他为什么不戴口罩,他说已经习惯了。问他担不担心长期在这样的环境工作会生病,他说在外赚钱不容易,哪顾得上想那么多。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了解到,据2009年初步统计,宁夏全区有煤炭、化工、冶金、电力等近20个行业1117家企业,在岗工人有218247人,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达108333人,占企业在岗职工的49.6%。2002年至2009年,宁夏全区共发生职业病828例。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几年,随着沿海和东部地区高污染企业向西部转移,在原有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的情况下,重金属和化学因素引起的职业中毒呈现高发态势。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缺少职业病防护措施,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此外,由于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宁夏全区形成大量的流动劳动力,这些劳动者难以得到有效的职业健康维护,健康损害难以及时发现和掌握。

  法律保护仍难挡利润“洪流”

  一旦患上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往往难以治愈且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那么,如何减少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几率?

  据了解,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但是,现在仍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使用预防职业病发生的设备和材料。”银川律师史继明说,虽然法律在不断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但现实是,用人单位仍占有更多的主动权。

  令人欣慰的是,记者了解到,宁夏出台的5年职业病防治规划特别强调,要建立健全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开展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调查,加强对重点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检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发表于 2010-12-4 16:29:20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企业还是从业者,尽管可能“唯利是图”,但绝不能视生命健康于不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6 11:46 , Processed in 0.138589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