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338|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虎门中医院被指偷查求职者乙肝 被求职者起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2-28 15: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2011年09月22日 07:33 来源:广州日报
页面功能 【字体: 】【关闭

  求职者称入职体检被医院偷查乙肝

  医院还将其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致其工作泡汤

  求职者告医院侵犯个人隐私

  该案为东莞首例因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而被起诉案件

  虎门中医院因违规为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海公司”)提供求职者入职体检、泄露个人隐私,从而成为被告。昨天,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原告张志(化名)诉虎门中医院隐私侵权案。

  据悉,该案是东莞首例因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而被起诉的案件。

  被偷查乙肝工作泡汤

  5月6日,顺利通过丽海公司笔试、面试的张志参加了公司的入职体检,体检由虎门中医院负责。

  当天下午,张志从公司保安手中领取了自己的体检报告单。“看到报告单,我心想这下完了,公司肯定不会录用我了。”张志说。因为《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赫然写着“检验项目:乙肝两对半”,张志的检查结果是乙肝大三阳。

  张志说:“体检前我就问过医院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抽血是检查什么,工作人员没回答,更没说过要查乙肝。”

  随后,公司保安就告知张志,由于其体检不合格,公司不能录用他。心有不甘的张志于5月9日打电话向丽海公司人事部门询问自己未被录用的原因,得到的答复是“乙肝检测不合格”。

  “公司怎么会知道我的体检结果?这结果不是应该由医院直接交给我本人吗?医院怎么能把我的检查结果交给丽海公司?”张志不解,“而且乙肝病毒携带属于个人隐私,国家三令五申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入职体检也不得查乙肝,医院怎么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检,而且还把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医院均已受到处罚

  张志在以往的求职中也曾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这次他决定不再沉默。

  他通过网络找到了一家致力于反歧视工作的公益机构,在其协助下,5月12日,张志向市劳动局举报“丽海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9月初,市劳动局对丽海公司进行了处罚。“我也向市卫生局投诉了医院违规查乙肝,卫生局也已经对医院进行了处罚。”张志说。

  再将医院、公司告上法庭

  随后,张志以“侵犯个人隐私”将虎门中医院告上法庭。昨天,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不管能否打赢官司,我都要试一试。”张志说。

  链接

  三部门明确规定:就业体检不许查乙肝

  去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规定还包括: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说法

  原告代理律师:

  医院违反了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法规

  张志的代理律师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葛电宏说,卫生部发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同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都不得提供乙肝项目的检测。

  葛电宏认为,被告虎门中医院不仅私自提供乙肝项目的检测,还将原告的体检报告交给他人拆阅,泄露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果,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虎门中医院:尚未接到法院的通知

  虎门中医院前身为“为民诊所”、“太平卫生院”、“太平医院”, 1993年更名为虎门中医院,是广东省目前唯一家镇级中医院。

  对于被告上法庭一事,昨天晚上,记者联系到该院负责人,他表示,目前还未接到法院的通知,所以对成为被告一事并不知情。他表示,一旦接到法院的通知,医院将会积极应诉。

  对于此次成为被告,该负责人表示,等上了法庭再具体解释。

  状告丽海公司法院尚未受理

  据了解,这次张志也准备将丽海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称对丽海公司的起诉需要进行审核,因此,目前法院对此尚未受理。

  记者联系到丽海公司人事部,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志的情况此前已经有人跟他们反映过,但既然涉及到了法律纠纷,就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记者汪万里)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25056653[/lastedittime]编辑过]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15:18:59 | 只看该作者

虎门中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被判赔8000

http://www.gd.xinhuanet.com | 来源: 羊城晚报 | 时间: 2011-12-28 11:12

广东首例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案有了结果

    广东首例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案有了新进展———12 月27 日,当事人张志(化名)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虎门中医院要赔偿他精神抚慰金8000 元,并须以书面形式向他赔礼道歉。

    被查乙肝被拒录用

    2011 年5 月6 日,顺利通过丽海公司笔试、面试的张志参加了公司的入职体检。体检项目有血压、心脏、血管,还有一项是检查项目不明的抽血。体检由东莞虎门中医院负责。

    “体检前我就问过医院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抽血是检查什么, 工作人员没回答,更没说过要查乙肝。但拿到的《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却赫然写着“检验项目:乙肝两对半”。张志说:“看到报告单,我就知道公司不会录用我了。”果不其然,丽海公司最终以“乙肝检测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张志。

    9月21 日,张志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将提供体检的虎门中医院告上法庭。张志在起诉书中称: 虎门中医院在就业体检中, 私自进行乙肝检测并将含有乙肝检测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其拆阅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 而且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直接因素。张志要求,虎门中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 万元。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虎门中医院违反三部委的《通知》,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此外,因为虎门中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个人隐私被丽海公司知晓, 且因此被拒绝录用, 这种否定性评价给原告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 虎门中医院应当做出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酌情认定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 元,退回体检费40 元。

    对此判决结果,张志本人表示基本满意。“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原本就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每一次找工作、体检,几乎都彻夜难眠。”张志说,“希望医院能够遵纪守法,不能因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或被动帮助企业检测乙肝项目,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沦为企业实施乙肝歧视的‘帮凶’。”这同时也是张志新一年里的愿望。

    丽海公司赔偿一万

    2011 年5 月12 日, 张志同时向东莞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举报信, 要求依法处理丽海公司强查乙肝体检一事。6 月15 日, 张志收到东莞市卫生局的答复, 确认虎门中医院对丽海公司的员工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个人隐私。

    随后, 张志收到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丽海公司强查乙肝案件的查处情况告知书, 告知书中确认丽海公司在招用人员时, 存在违法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丽海公司处以1000 元的罚款。

    11 月23 日, 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张志与丽海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2月6 日,张志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丽海公司赔偿他1 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3#
发表于 2011-12-28 15:38:28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还是第一次了解到,谢谢分享

4#
发表于 2011-12-28 16:19:34 | 只看该作者

“三部门明确规定:就业体检不许查乙肝”--第一次了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3 06:00 , Processed in 0.15555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