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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发现一些工厂伪造ZF文件。
我们先来看一下严重性: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GJ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条第一款规定的是选择罪名,分别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伪造、变造、买卖GJ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GJ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个例子1. XXX劳动局 合同章, 你那的劳动局给你的综合工时批文上是合同章啊 ,你给了劳动局多少钱和你做生意???2. 北京市卫生厅 我倒,你只不知道直辖市的厅级机关叫局啊?
所以,个别工厂的个别人员,还是别如此了,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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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这个规劝。
以前在工厂辅导时,遇到一个让人尊敬的管理代表。
当时老板不想花费太多的成本,想让管代做一两份这样的文件。
管代说,要去你去,我在公司工作,不做违法的事。
这个管代,我们现在还经常联系,是很好的朋友。
支持一下楼主!
有些企业、有些管理人员,是根本就没有一点点诚心诚意去对企业的不符合现状进行改善和努力,满脑子打的都是歪门主意。须知,伪造有风险,下手需谨慎!
支持!
做假证,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不应该。
一,对工人,可能健康无法保证,如做真检测,可能会好一些。
二,对工厂,如真被ZF部门发现,工厂可能要承担一笔不小的罚款。
三,对个人,上面刑事责任已经说了的。
介个问题 有点严重
[em138]怒。。。那能又怎么样呢?
做多少假都可以查得出,你信么?!
嘿嘿,楼上因何发怒呢?
因造假?
因查得严?
我信,但我很反感很明显的休做假,以为AUDITOR都是顺从潜规则。
我想,这位朋友的意思也是支持反对造假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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