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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许多学者从各学科包括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社会学、人类学乃至法律相关范畴都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进行了丰富研究。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对CSR的分析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理论框架,测量维度和实证方法都没有得到解决(Abagail and Donald,2005)。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仍然是一个缺乏固定范式的、没有中心的、跨学科的领域。
企业社会责任多种定义与辨析
1953 年,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Bowen发表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他在书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1961年,Eells and Walton 进一步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他们认为“当人们谈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正在考虑的是公司、企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处理公司与社会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伦理准则”。 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经济、法律义务环境中去理解的是McGuire,他在1963年提出了一种新观点:“社会责任的思想认为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具有超出这些义务之上的对社会的义务”,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自愿担当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经济或法定的责任(McGuire,1963),然而这个定义并没有明确说明超出经济和法律以外的义务是什么。 1975年,Davis and Blomstrom在《经济与社会:环境与责任》一书中,给社会责任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他们声称“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制定者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 Sethi(1975)关于社会责任的定义则对此是一个补充,他认为社会责任“指的是与社会主流规范价值期望相一致时的企业行为层次”,并且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它在不同的时期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可以定义为符合当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规章制度、价值观以及行为预期的企业行为的总和。 1979年,著名学者Carroll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定义,似乎对这一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争论作了一个总结,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给定的时间内社会对组织所具有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方面期望的总和。此概念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得到了广泛认可。可见,企业不是远离社会的中间组织,而是通过满足公民的需要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Lozano,1999)。 百度百科上有如下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维基百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CSR)并无公认定义,但一般泛指企业的营运方式达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而进行商业活动时亦考虑到对各相关利益者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虑。利害关系人是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的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顾客、供货商、社区团体、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 在这情况下,企业与相关利益者接触时,试图将社会及环境方面的考虑因素融为一体。
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中的新动向
从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这些在90年代以后对CSR的定义看到国际社会开始为这些社会期望写上较具体的内容,包括开始援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及环境影响这些概念。在维基百科的定义中尤其有较为明确的责任关注,包括了企业政策和行为所可能对社会、群体及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为准则,而在谁是利益相关者方面,维基百科的定义相对而言有较具体和较广阔的界定。 1995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社会规则”、“全球盟约”(Global Compact,或称全球盟约)的设想。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全球盟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联合国全球盟约”计划号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以及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安南向全世界企业领导呼吁,遵守有共同价值的标准,实施一整套必要的社会规则,使得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场。“协定”的目的是动员全世界的跨国公司直接参与减少全球化负面影响的行动,推进全球化朝积极的方向发展。安南的建议不仅得到发达国家和国际工会组织的坚决支援,而且取得了企业界和国际雇主组织的积极回应。一些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开始行动起来,倡导承担社会责任,与工会组织签订实施以基本劳工标准为核心内容的全面协定,开展社会认证活动。2000年7月,世界50家大公司的代表会见安南,表示他们支持“联合国全球盟约”,国际雇主组织也表示承诺举办区域研讨会推行“联合国全球盟约”。安南在“联合国全球盟约”高级会议上对与会代表说:“我们应该保证全球市场处于反映全球社会需求的共同价值和实际之中……我建议全球协议作为迈向这一目标的第一步”。 “联合国全球盟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强调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过去几十年,伴随著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球化的进程,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传统产业结构不断更新重组,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的文化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各种因素的冲击。经济全球化在加快世界经济发展,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南北差距、贫富悬殊、失业、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社会问题,正引起各国的严重关注和不安,各种非政府组织掀起一个又一个抗议浪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联合国全球盟约”计划,动员工商界成为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呼吁工商界以自主的行为,遵守商业道德、尊重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国际公认的原则,通过负责的、富有创造性的企业表率,建立一个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机制,从而给世界市场以人道的面貌。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面一个专家小组在2003制定了了一个“跨国企业就人权方面的责任规范”(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gard to human rights)提出跨国企业在尊重及保障人权上面有八个方面共十七项责任。 在众多的定义之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跨国企业就人权方面的责任规范”在内容上是较为突出的。该指引尝试综合整理所有与企业和人权具相关性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列出了企业在人权各范畴上应该注意和遵行的基本规范。其中,除了包括一般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中的社会、社区、环境和劳工标准之外,还包括了禁止从伤害人身安全或公众安全方面获取利益、禁止行贿受贿和尊重文化权利等非一般内容。另一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有讨论考虑把指引逐步迈向全球性的国际立法。 早在上世纪20年代已有学者提出,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说法,但是,要真正开始普遍思考并推动CSR,还是要到70年代以后,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直接助长了一批跨国企业的出现,而企业开始不单对经济或商业运作发挥影响,更有能力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城市规划、社会政策、更甚至是政治生态造成举足轻重的影响。同时间,跨国企业对世界的影响力也越来越明显。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中,企业的庞大影响力和跨国性质,正在相对地凸显,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制约其实一直没能赶上。以往,对企业行为的制约、修正和补偿,都是在一国的范围内,透过一国政府的政策、法律和行政管理来平衡调整。可是在经济全球化之下,经济的运作和交换关系已经是一种跨国性的运作了,但我们对经济行为的制约和平衡的体系(包括政府的社会政策、法律等)却仍是以国家为单位的运作,面对跨国运作的企业行为这环节上,出现了行为责任制约的真空地带。 另外,在跨国生产链中存在名义控制权与实质控制权的落差。若从企业法人地位的分野去看,工厂的确是有一个独立的地位,而工厂老板就是最终的负责人。只是若从实质的支配关系去看,工厂其实只是跨国生产供应链的其中一环,而在这条长长的生产供应链上,可以掌握整个运作和节奏,具有支配性权力的,其实仍是跨国品牌企业。工厂虽然名义是独立的,自主的,它只是跨国品牌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但工厂对订单的倚赖,对产品技术的倚赖,对海外市场的不掌握,加上在体形上的巨大差距,最终都使工厂成为跨国品牌企业的附属体。无论跨国企业最终是否承认要对它们的生产供应链里的工厂或社区负上责任,公众和消费者的不满和抵制,已对它们的形象及产品销售形成压力,使它们不得不作出回应。1992年,Levi’s公布一份《全球采购及运作指引》来回应公众的批评。它率先向公众承诺,会要求它的生意合作伙伴(包括那些一直为人诟病的,为它们生产的工厂)要达至起码的行为操守。这份由跨国品牌公司向工厂颁布的,要求供货方,就是为它们生产商品的工厂去遵行的企业行为标准,被称为《企业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简称COC)。继Levi Strauss之后,其它跨国品牌公司亦有类似行动,相继向公众颁布他们的各自的企业行为守则,希望以此作为对公众和消费者的责难的回应。企业行为守则可以说是第一次尝试,把企业社会责任放入在全球供应链中具体化和落实执行的一个工具。企业行为守则最初的时候,亦只不过是一纸文件,一个企业向公众作出的承诺。颁布以后,跨国品牌企业做的,也只是当它们在向发展中国家的各工厂下生产订单的时候,要求工厂签纸同意遵守,并没有什么监督制度或违反协议的措施政策。至90年代中期,血汗工场的个案仍是不断被揭露,跨国品牌企业一次又一次再受公众责难时,每每就拿出工厂的签纸来回应,指工厂没有遵行协议,所以要与工厂切断交。
作者向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