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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撰写的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今天正式发布,结果显示,无论是国企、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得分都少得“可怜”,平均得分仅为19.7分,满分为100分。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尚属起步阶段,七成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近半数国企处于旁观。(《法制晚报》,2011-11-08) 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成绩如此糟糕,丝毫不让人感到奇怪。普通百姓虽然很难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但一提到三鹿毒奶粉、双汇瘦肉精这两个典型,义愤填膺的人们马上就有了直观的感受。一个是国企,一个是上市公司,背地里干的却都是伤天害理的事儿,还有什么社会责任可言呢? 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海外“舶来品”,听起来很美,消费者也期待国内早日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这样的话,也许那些无良和不法企业可以受到社会责任的些许约束,不敢再肆无忌惮的欺骗和伤害消费者。然而,作为一个中国的消费者,期望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来改变时常“尴尬”的消费处境,无疑还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无需看国内企业糟糕的社会责任成绩单,你的生活经验可以发现这一切。 所有企业的创设和存在,唯一的理由不过是为了盈利,消费者获得产品或服务,政府获得税费。企业法人作为法律上一个虚拟的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现代的中国法律熟知企业的本质和存在的意义,早已抛弃了陈旧观念,不管是民法,还是商法,都毫不吝啬地鼓励这一民事主体尽可能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不仅符合经济学中企业的定义,也契合中国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实。虽然法律并未纵容企业为过度追求利益而不惜伤害消费者的行为,但时常身处金钱焦虑的人却客观上使这成为现实。当企业的无良行为越来越令人发指,连国企也不能幸免,《公司法》第5条第1款才不得不添加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条款。 《公司法》原则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企业是否应当负社会责任”这一争论划上了句号。企业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但是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承担,现在还缺乏共识,也没有具体明确的制度。我们所看到和讨论的,仅仅是以话语的形式存在的公司社会责任,而不是制度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具体的制度约束,哪个企业还去理会社会责任呢? 谈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点虚,现在真正的问题,我倒觉得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很多企业(法人)或者说是其他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连一个合法的“人”都做不好,何谈什么社会责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现象比比皆是,企业连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都不遵守,又怎会理睬更高层面的社会责任呢?法律责任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而现在这个基础远达不到牢固的程度,不足以维系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终究要建立起来,这只是时间问题。现在,我们要作和能作的是,首先在国企建立起社会责任制度。国企不同于以盈利为首要目的或惟一目的的民营或外资企业,国企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以盈利为首要目的,而应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标,因此,国企的理应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此外,国企比民企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一直以来,国企因垄断、与民争利、奢侈腐败而广为诟病,国企也也亟需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将财富归还给社会。 民企目前因面临巨大的资金和税负压力,生存尚且艰难,根本无力承担社会责任,其成为旁观者情有可原。但是,对待企业社会责任,国企不应该冷眼旁观,正如专家所言,国企“负责任”有引领作用,大企业的社会履责绩效将会对整个社会和环境带来极大的改进。我们期待有更多的国企在统一的、强大的外部责任推动力履行社会责任,早日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 【来源 湖南在线】 【作者 张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