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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克友 成都商报评论员 8月31日是康菲石油完成封堵溢油源并清理油污的最后期限。然而,这个目标现在看来已不可能实现。该公司前日承认,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北侧发现9处海底油污渗漏点。 两个月过去,渤海湾漏油还没得到有效控制,足见责任主体康菲石油处置乏力、态度轻慢。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称,康菲公司将责任推给自然条件,借口地层自然裂缝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另外,该公司熟知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像欧美国家那样严重的处罚,对其经济利益影响有限。 监管部门官员的说法可谓一语中的,可见并不糊涂。但是监管部门明白这个理,做的却不是这回事。君不见,事发之后这么长时间,相关部门除了20万元罚款,以及数次三番和风细雨的“约谈”与“督促”,还有什么作为?声势浩大的7部委联合调查组,也不过“要求”康菲石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造成新的海洋环境损害,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要“切实负起责任”云云。 这哪里是居高临下的“要求”,简直就是无可奈何的“请求”———请求康菲石油能否行行好,尽点“社会责任”。有业内人士称,康菲公司的做法,不啻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放弃,也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嘲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嘲讽”不言而喻,因为这套对环境污染软弱无力的法律制度本来就足够讽刺;说到“对社会责任的放弃”,康菲石油自始至终就没把“社会责任”当回事,而有关监管部门倒是一厢情愿,指望康菲石油能用道德良心来承载“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什么?按其定义,通常是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目标的社会义务。如果一个企业不仅承担了法律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了“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我们才能说该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难道安全生产、不污染环境,或者污染发生之后及时处理、做出赔偿,不是康菲石油理所当然的法律义务吗?什么时候,这种分内之事,居然成了康菲石油的社会责任?而因为相关监管和惩罚机制乏力,我们似乎也只能指望康菲石油良心发现,去承担自我约束的“社会责任”了? 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市场,所谓“社会责任”的底线是很低的,甚至低过了本来应有的法律要求。既然被认为是“社会责任”,康菲石油当然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这样可有可无的“社会责任”,怎么靠得住? 经济学家许小年就否认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他认为,企业需要的只是理性,只有理性才能带来长期的可持续盈利。例如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和监管规则,否则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公众的抵制,企业的销售盈利因此会下降,这对企业的利益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但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则,不过是法治底线。不是没有社会责任,也不是不需要社会责任,只是在一个法治底线还没有建立的市场,谈社会责任是一件非常奢侈的事情。 真正的社会责任不是凭空诞生的,它来源于一个社会的法治环境。而且社会责任的高度,与这个社会的法治高度正相关。毕竟,社会责任总是高于法治底线的那一部分。在一个法治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个企业之所以强调社会责任,是因为事关社会美誉度,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然而,在一个法治乏力的地方,底线每况愈下的“社会责任”也可以不必坚守,相关企业美誉度一文不名,无耻倒成了符合企业利益的通行证。 这一切,同样根源于企业的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