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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长有没有私生子不是“个人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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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3:1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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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门口发生的斗殴事件,已过去一周。这一蝴蝶振翼,不仅将歌唱家李双江卷入舆论漩涡,更在千里之外的太原引发了一场意外的风暴。

在当下这个自媒体时代,官方信息一旦不及时或不全面,各路流言就会乘虚而入。流言并不是真相,也不是谎言,而是待证实或证伪的真相或谎言。之前传出,打人者之一的李某有个声名远播的艺人父亲,不久媒体查证,此事真切。当事人随后也赴医院看望伤者,证实了流言成真。

新的流言又接连而至。一指李某并非15岁,而是17岁。这下事关重大。因为依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项重罪时,才需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李某为15岁,在确认年龄后,侦查部门应及时放人——对现行犯可以先拘后查,警方接警后依案情拘留李某并不违法。但查实年龄不符刑事拘留标准之后,理应立即撤销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先是海淀警方说李某已被刑拘,后又有媒体披露李某已被释放。9月11日的新京报援引“海淀有关部门透露”,事件中的嫌疑人李某、苏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仍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调查中。这下让急着出手的评论员彻底晕菜了。事实不明,评论就如沙中建塔,无根无基。无奈何,只得督请警方及时披露案件信息。

近两日来,这场蝴蝶效应引发的风暴有向太原转移的趋势。

针对坊间传言,警方并非不闻不问。如有网友猜测首先出手殴打彭先生的苏楠是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之子。北京市公安局就此表示,肇事车主9月6日晚已承认为减轻处理、逃避处罚,编造了是苏浩亲属的理由;经认真核查,苏浩与肇事车主没有任何关系。

回应虽及时,却只有判断而无证明,则缠绕在民众心头的疑云仍将挥之不去。据新快报报道,山西媒体人李建军在微博中说,苏浩有私生子是“山西省公安系统多年来流传的说法”,而苏楠在遇到“麻烦”之时,面对京城警察,脱口说出千里之外的某位高官,个中原委值得探究。

公众期盼的核查,恐怕并非是向苏楠及其父母核查。那多半核查不出什么来。事实上,这宗公案已经涉及几件彼此关联但又处于不同领域的事。其一,苏浩究竟有没有私生子;其二,苏浩与苏楠究竟有没有血亲关系;其三,苏楠座驾上的警用车牌从何而来?

对于第一条,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接受新快报采访时称,“苏浩是否有私生子,这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这一回应也颇受质疑,现职的警方高层若有私生子,自然要由他个人去处理,但这却不是个人的私事。副厅长兼局长若有“私生子”,不但关切个人品行,还关系到其遵纪守法的个人履历,这就是“公事”。

是 “公事”就得有个公开的说法。或许有一天,山西警方能够出具通报称,经认真细致调查,走访了若干证人,核实了若干证据,足以证明苏副厅长并无“私生子”,苏楠与苏副厅长更无半点瓜葛。如此甚好。将此事一推为“个人私事”,却是很糟。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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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14:11 | 只看该作者

王聃:私生子传闻不能含糊应对

李双江儿子打人事件未平,副厅长私生子传闻风波又起。11日,籍贯山西的媒体人李建军在博客上直指打人事件中,参与打人的奥迪车司机苏楠有可能系山西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非婚所生之子。记者联系到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及当事副厅长苏浩,苏浩否认他是苏楠父亲,称苏楠之父已被拘留。

相比于李天一打人事件所引发的众口汹汹,苏楠系副厅长私生子的传闻出现得纯属意外。从当事者的反应来看,他们显然也是将其仅作为谈资来对待:当事副厅长苏浩直接否认传闻,至于记者提出的其他细节质疑,他一概不予回应;而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则表示,这是苏浩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当地纪检部门,更是无所表示。

如果以上的传闻果真是事实,那么它无疑将会衍生更大的舆论沸点。问题是,官员的私生子传闻真的只是“私事”吗?公众人物无隐私,这样的现代公共秩序常识早已被民众所熟悉;而同样需要被接受的常识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官员行为也无隐私。一个北京的高三学生,驾驶着一辆套牌的豪华小车,肇事后张口就喊出外地公安局长苏浩的名字。这其中有着太多的诡异与不合常理,不是一个“只属私事”就可一推了之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苏副厅长的私生子传闻其实是一起公共事件,又因为暧昧的私生子元素令我们遐想联翩。事实上,花边新闻往往会成为反腐败的意外线索。因为日记门而倒下的烟草局长韩峰如此,因为九五至尊香烟而被查处的周久耕亦如是。如果当地只是三缄其口,那么沉默只会制造出更多的揣测,而舆论更无法被阻隔在拒绝回应之外。

事实上,当一个媒体人实名在博客上发文,用诸多细节来“直指”一个副厅长的私生子问题,这起传闻其实远非花边那么简单。不管细节是否经得起推敲,而将它们置之于受众广泛的博客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起“公民举报”。暂且不能定论举报有多大真实性,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当前的社会生态中,举报家乡一个官员的丑闻是需要勇气的。直面这样的公民主动性,反腐部门能够不积极回应与客观调查吗?

公共的私生子传闻不能被含糊应对。在网络时代里,较之无处不在的公民监督,几乎没有什么是可以被掩盖的。倘若说,刚刚过去的小长假是休息期,它导致相关部门对私生子传闻反应滞后,那么节后相关部门的及时介入就不可或缺。这是对腐败线索的重视,也是对公民举报起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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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14:55 | 只看该作者

齐鲁子:官员有无私生子岂是私事

9月10日,籍贯山西的媒体人李建军在博客上直指“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参与打人的奥迪车司机苏楠可能系山西省公安厅一副厅长非婚所生之子。有媒体电话采访该省公安厅厅长杨某。杨表示:“是否有私生子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

一位堂堂的副厅长是否有私生子,仅仅是个人私事吗?杨厅长的这番解释,可谓语惊四座,让人错愕。一名高级干部,有没有私生子,起码涉及两宗“罪”——

一是官员有私生子,是生活作风有问题,事关的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还有党纪国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包养情人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德才兼备是评价和衡量一位党员干部是否称职、合格的标准。一个党员干部是否有私生子,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规范和约束的。但是,一名副厅长是否有私生子,在杨厅长眼里,咋就成了个人私事,不是由组织查实、追究,而应由当事人个人处理?

二是官员有私生子,是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作为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干部超生,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非婚生,一律要“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但匪夷所思的是,在这位杨厅长的眼里,副厅长假如有私生子(当然是超生),居然还是个人私事,而无需依法或依政策被追究!

说来也是笑话,苏楠是谁?他是不是官员的私生子?面对网友的网曝,以及媒体的追问,苏楠的身份竟然成谜。更让人大惑不解的是,不仅苏楠的身份成谜,就连他的“坐骑”——晋O-00888号奥迪车竟然也成谜。

面对一起普通的“打人事件”,一方面警方竟然搞不清楚一辆奥迪车来自哪?不知道打人者的爹是谁?另一方面,作为公安厅厅长,竟声称副厅长有无私生子是个人私事。这实在太不正常。

一些飞扬跋扈的“官二代”、“富二代”,不仅会“坑爹”,而且还会坑害社会。“私生子”事件,试看最后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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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15:43 | 只看该作者

陈杰人:“套牌车”问题还应继续回应质疑

苏楠从被抓进公安局开始,就说自己是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的儿子,一个生活在北京的高中学生,怎么可能脱口而出外省一个城市公安局长的名字?

据新华社最新消息,经权威部门证实,与“李双江之子”一起在海淀西山华府滋事的苏楠的父亲苏文斌因伪造“晋O-00888”车牌,已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拘留。

这应当是公安机关对苏楠所驾驶“套牌车”行为的一次信息披露,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已经证实,这辆奥迪车的牌照是套用山西省劳教局的牌号。

不过,我对此最新消息仍有疑问:对苏文斌的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苏文斌个人肯定造不出这个车牌,对此行为的同案人是否已经查实?如何处理?

其实不光是这些疑问,从整个事件来看,目前还有几个重要疑问,没得到有关机关的证实或回应。

比如,有记者查到,“晋O-00888”牌号下登记着两辆汽车,这显然是违反车辆登记法规的,公安机关对此是否有调查?苏楠从被抓进公安局开始,就说自己是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长苏浩的儿子,一个生活在北京的高中生,怎么可能脱口而出外省一个城市公安局长的名字?

对上述疑问的回答,直接事关本案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涉及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涉及政府部门的信誉与形象,还有的涉及党纪政纪,并和当前各地腐败现象具有同质性。这些事情有或没有,都应该向公众交代。

苏楠打人事件,本是一起很普通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但由于该案牵扯进很多敏感因素,如名人因素、官员作风因素等,因此,注定会成为公众紧盯的焦点事件,这种舆论态势的背后,承载的是民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严格依法处理,适时公布信息,是对民众权利的尊重。

但遗憾的是,此事从发生到现在,有关部门面对公众的质疑,在民众看来一些很简单的问题,有些部门还没有给出解释。

近年来,一些公共事件所激起的民意潮,已经让一些地方的公权机关吃够了“苦头”,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公权机关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不能满足民众的信息饥渴,以至于很多时候越描越黑。

如果公权机关能够真正认识到“阳光”的重要性,将一些并不太复杂的案情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任何事件坚持信息透明,就不会落得个费力不讨好,更不会把自己都牵扯进去。

笔者期待,面对此事的有关疑问,北京和山西两地的公安、纪检和检察机关,还应继续回应质疑。这样才能解答民众的疑惑,也才能澄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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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3:38:40 | 只看该作者

路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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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21:12:26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一石给打出双鸟来了。
7#
发表于 2011-9-14 08:44:19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私事,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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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1:18:23 | 只看该作者
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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