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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待建立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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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0:3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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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国家标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分院副院长林翎解释说,这是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中间美术体的“e”代表电器电子产品和环保,外圈两个绿色的带有箭头的线条形成的循环圆,表示可回收利用,下面长方框内的“Rcyc:80%”表示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中,同样的循环圆的颜色为黄色,突出其警示属性。

《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国家标准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林翎坦言,这项标准实施的情况并不好,原因倒不在于这是一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问题的关键是我国还没有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标识制度。

标识制度刻不容缓

为一项标准建立一项制度,显然是本末倒置。实际情况是,这项标准连同其他一系列标准恰恰是这项制度的准备。

据林翎介绍,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通常由生产者提供,置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目的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回收利用特性,并为废弃产品处理者提供处理处置的信息,如产品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是否使用了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可以回收利用,可再生利用率如何等,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舆论监督的依据。

欧盟最早实施的相关废弃产品的指令如报废汽车指令、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都规定了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废弃产品回收利用率目标以及废弃产品分类回收标志。美国、日本等国家也建立了相关标识制度。

林翎强调,提高废弃产品的再生利用率和利用价值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回收利用标识制度能够帮助废弃产品处理者准确、高效地对产品材料进行分类。由于一些产品中使用了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可再生的材料,可能导致产品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或产品废弃后对环境的危害,回收利用标识制度是一种最直观的披露相关信息的方式。另一个紧迫性来自市场和社会责任的压力,回收利用标识制度使产品回收利用的信息更加透明,不仅便于政府监管,也有利于同行业者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促使生产者不断改进产品的回收利用特性,减少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带来的压力,进而赢得市场竞争。

法律法规依据充分

2008年8月,我国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2009年2月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起实施。其中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电器电子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对于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产品可再生利用率的计算,我国已有相关方法和标准,并认定了一批有资质的实验室。我国已完成《电工电子产品可再生利用率限定值及目标值 第1部分》、《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再生利用品、再制造品通用技术要求及标识》国家标准也即将颁布,一批相关国家标准正在研制,这为回收利用标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支持。

工作基础初步具备

我国已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针对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采取诸如企业自我声明、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监督管理或第三方认证、市场监督等多种实施模式。

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建设的能效标识备案管理系统,积累了包括19类产品、1645家企业、86071个产品型号等大量产品相关信息,与应纳入回收利用标识制度实施范围的产品基本相同。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开展的针对典型工业产品零部件及材料的追溯管理系统、国家基础材料环境评价数据库等多项基础平台建设工作,将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持。其中追溯管理系统将极大地提高产品供应链的管理效率和水平,也将有效地促进回收利用标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有关部门建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则为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收取与管理提供支持。

4月28日,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体系与重要标准研究”项目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这项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研究我国建立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识制度的可行性。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提出建立的制造商如何缴纳处理基金、处理商如何享受政府补贴及生产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提出了建议。从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协会组织的1000多家企业参加的共6场培训看,制造商和处理商对这项制度的建立已经表现出比较积极的态度。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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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0:48:11 | 只看该作者

哦。这制度出来的话,应该会好很多,统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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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08:41:33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条 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在旧货交易市场上销售。废家电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使用烘烤、酸洗、露天焚烧等原始落后方式拆解处理废家电,处理过程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人员健康的要求。对涉密的废旧家电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

这是五年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一条规定,但更具体的实施办法还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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