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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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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3:4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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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辖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

  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定责任。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保护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致力于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维护等公益事业,实现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和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严格风险管理,安全稳健经营,维护股东权益。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用人制度,建立公平、公正、讲求效率的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重视员工自身成长,积极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的建议,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及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所开发的金融产品,尤其是代客理财、衍生产品及创新业务等,就其风险因素向消费者作出客观真实的说明并给予明确的提示。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围绕消费者需求创新产品及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更好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在经营管理中身体力行,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信贷等金融工具支持客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融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不得以降低环境标准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停止或者压缩对生产能力过剩、技术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管控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各经济主体对银行服务的需求,加大对小企业、下岗失业人群、贫困大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内"两区"等地域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瓶颈领域的金融服务。努力在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章 公共利益维护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坚持诚信经营,开展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按照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其他政策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信息保密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业务办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客户信息。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案件治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诚实守信者提供畅通的金融服务,限制与不守信用客户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信用的导向性作用,推动"信用山西"的构建。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就业岗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支持社区发展。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心社会发展,参与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并以实际行动推进捐资助学、扶危济困等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参加各类志愿者活动。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参照国内外优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做法,明确社会责任目标,在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中体现社会责任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及时评估信贷等核心业务对社会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将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估报告及客户满意度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接受公众直接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山西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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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23:20:41 | 只看该作者
社会责任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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