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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改革先从“支付”入手 国企工资调控阻力大 降蕴彰 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工资条例”经历数次波折一直未出台,究竟是暂时搁置,还是已难产夭折? 本报从人社部获悉,早在五年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已经形成完整的“工资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而之后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由于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与全国总工会等多个部门,在垄断行业工资调控、劳资双方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对草案的修改就基本被搁置。 目前的情况是,人社部已决定另辟途径,先是参照草案逐步推出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等多项法规条例,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制定更为完善的工资收入调控的综合性文件。 由于草案对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较为详细、完整,而在工资集体协商、调控垄断行业工资等方面则存在不足,遭遇的阻力也较大,最乐观的预期是明年先出台“工资支付条例”。 先推“支付”立法 工资条例是工资收入调控的综合性文件,主要是解决职工工资的增长和保障问题,而工资支付条例则相对单一,重点解决的是工资支付问题。因为牵涉面较小,预计在工资支付条例出台的过程中,人社部方面遭遇的阻力会小一些。 人社部是参照工资条例草案中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来制定工资支付条例的。草案对于“工资支付”的规定,主要包括工资支付一般规定、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扣减、最低工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下一步,人社部将在此基础上,通过修改、补充、完善,先行制定工资支付条例。 近些年,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章,其中都有工资支付的内容,在被搁置的草案中,对“工资支付”与之前的相关规定既有一致的部分,又有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目前我国工资支付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农民工欠薪问题,“工资条例草案”中对“工资支付”的很多规定,也都明显是重点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比如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都明确,要对农民工欠薪中最严重建筑企业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 广东、江苏、深圳、北京等省市早在前些年就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工资支付规定。 本报注意到,2009年修订后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在用人单位支付假期工资方面,原先的规定是,员工只有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才可以享受正常劳动工资,而在修改后的工资支付条例中,“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也被归入到可以享受正常劳动工资的范围;在最低工资调整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由“应当每年调整一次”修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后续阻力较大 对于各项工资改革制度的出台时间,最乐观的预期是,工资支付条例有望在明年最先出台,而涉及国企工资调控、工资集体协商、劳务派遣等方面的改革制度,人社部方面暂时还没有较为明确的时间表,主要原因是遭遇垄断部门的阻力较大。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在制定整个工资改革乃至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凡涉及到国企工资调控、工资集体协商、劳务派遣等方面,都会受到来自垄断部门、垄断国企的巨大阻力。以国企工资改革为例,早在2009年初,人社部就决定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当时人社部方面掌握的情况是,90%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都在百万元以上,平均年薪达60多万。 在人社部的直接推动下,2009年9月,人社部联合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推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其外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管职责。 虽然多部委都在参与国企工资政策调控,但是从近两年来看,国企高管畸高的年薪仍然是继续拉高社会平均工资的重要因素。按照规定,国企负责人也即总经理的收入不能超过一般员工的平均收入12倍,但实际上国企高管的年薪却始终是居高不下,年平均薪酬一直处于60万元左右。 目前,人社部也开始着手制订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前者的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要和工资挂钩,通过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使职工工资的增长和企业的效益增长相适应,后者则是重点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力度。 (经济观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