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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制度优势,迈向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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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0:5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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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它的一个亮点是从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的改变。

  广东省是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是第一经济大省,其常住人口已达一亿,跃升为中国第一人口大省。广东实有暂住人口超过3000万人,同样位居全国第一。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成为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导火索,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中国法治的一个进步,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力流动的成本。

  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成为废除户籍制度的先驱者,更具有深远的意义。废除暂住证制度并且采取配套的政策措施促进人口迁徙,一定会吸引有活力、有资源、有创造力的人迁入并生活在广东,从而使广东获得巨大的制度优势,继续保持其经济领头羊的位置。有研究者指出,各省市间的制度竞争,也是中国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哪个地区如果在人口流动政策上迈开更适合市场和人性的改革步伐,哪个地区就会在竞争中获得明显的优势,——像一句著名的台词所说:21世纪最宝贵的是什么,是人才。

  流动人口的问题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暂住证和居住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背后需要的制度环境、牵涉到的法律政治和社会问题相当复杂;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方可有所进步。

  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国人并没有平等地分享这些成就。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划分,社会福利待遇天渊之别,农民沦为二等国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领域受到制度性歧视,以至中国成为全世界贫富最为悬殊的国家。(判断收入分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中国早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二元户籍制,极大地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造成的社会、家庭和个人悲剧罄竹难书。在城市,一张暂住证就将大量人口排除在子女教育、平等就业、购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范围之外,使得流动人员和本地居民之间出现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制度“鸿沟”,外来人口作为城市的建设者、服务者,付出了艰辛劳动、创造了巨大财富,但他们却几乎无法享受到社会进步的成果。

  暂住证的法律依据据说是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50多年过去了,这个条例早已不合时宜,早已成为制约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瓶颈。它不但违背基本的平等原则,违背宪法的精神,而且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2006年《居民身份证法》,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后,它已经没有任何存在的法律基础和必要,应该尽快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修订草案》最值得期待的规定是: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证明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大方向是对的,虽然五年和七年的规定完全可以缩短。《修订草案》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证制度。

  目前中国的流动人口已达全国人口的10﹪以上。这一亿几千万人,我们要么是他们中的一员,要么和他们血肉相连。而他们至今仍在遭受制度性的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他们的子女无法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他们生病时将面临倾家荡产和债台高筑;他们无法获得和本地居民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险;他们付出的更多,却被排除在各种政策优惠和公共服务之外。他们的人口占十分之一,而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却只占千分之一。他们一直是被剥夺、被损害的沉默者。孙志刚是他们的名字。

  为了使我们不再“暂住”于自己的祖国,为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码标准,为了使居住证真正地区别于暂住证,必须在教育、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废除歧视性政策,必须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考虑外来人口的根本利益,必须废除违反宪法平等原则的各项法律法规,最终,必须彻底废除户籍制,实现迁徙自由。——我们为废除户籍制所作出的努力,都将或多或少改变我们每一个人的命运。(发表时略有删节,此处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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