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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春天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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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4:1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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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奥一网络问政平台上看到一封信,反映自己是某政府部门的临时工,月薪只有2000元,甚至在某区的临时工月薪只有1600元。按照被统计部门平均的月薪看,如此低的月薪无疑属于赤贫了。想起去年也有类似情况的网友在奥一网上发帖,说在某街道做临时工长达7年,不仅工资低得只够吃饭,而且虽然拥有本科文凭却丝毫看不到转正的希望。在深圳竟有临时工如此境况,笔者不禁为这些临时工同情叹气。

临时工的叫法并不妥,应称为短聘人员,即短期聘用的工作人员。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无合同临时聘用;有合同无社保医保短期聘用;有聘用合同有社保医保。如今《劳动合同法》得到比较好的贯彻,无聘用合同即属违法用工,因此第一种情形不多,多的是后二种。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短聘人员,有的是三年一聘,有的是一年一聘。

有少数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意采用一年一聘的方式,如若不愿意签,临时工就面临着随时会被解聘的风险。还有的单位也为规避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临时工,用人单位可以不必承担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将包袱转给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往往缺乏稳定性,他们随时可以因为公司变更而失业。

笔者早在2004年通过调研发现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状况非常严重,曾撰写提案呼吁解决我市代课教师问题。至今,我市中小学中仍存在数量较多的代课教师,尚未解决编制问题。笔者在2009年曾在某三甲医院做过调研,了解到医院也是临聘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大多数是护士。短聘人员在长期的临时聘用状况下,身心备受煎熬,为了深圳编制,不得不谨小慎微。他们不仅连市政府的人才政策享受不到,连单位的福利也要打折扣,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笔者为此撰写过提案,在报纸上发表过相关时评,但是并未产生效果。

从劳动合同法来评价,深圳的短聘现象主要违背的是同工同酬原则。同工同酬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同等工作条件下报酬一致原则,不得差别对待。目前,深圳的短聘人员不仅在薪酬上不能享受同工同酬,而且在相关的城市福利和单位福利方面连享受的机会都没有。以笔者了解,代课教师的工资约为正式在编教师的二分之一左右,临聘护士的实际工资收入普遍不到正式在编护士的二分之一,至于住房福利及其他补贴都无资格享受。

以笔者所了解的代课教师与临聘医护人员的生活工作状况,可以说深圳对这些已经在深努力工作多年的短聘人员来说是有所亏欠的。深圳所亏欠他们的不仅是一个编制、同工同酬的平等待遇,还有一个温暖的宽慰。有关部门需正视这个问题,并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切不可采用一刀切清退的冷血方式解决。以目前公务员法的要求,政府机关单位的短聘人员想要转正必须通过公开招考,但是可否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的短聘人员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笔者撰写的提案中提出应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来解决,停止事业单位增加临聘人员,继续实行公开招考招聘方式,对在深工作时间较长的短聘人员适当倾斜,一经录取录用即获得编制和户籍调令。国有企业中的短聘人员依据合同进行聘用,实行同工同酬待遇,尽量少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临时工现象是中国劳动法与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状况下的一种怪现象,临时工一度成为责任事故的顶包者和牺牲品,这是临时工缺乏足够劳动保障的表现,甚至是同工不同酬的代名词。如果不尽快完善劳动保障,临时工的春天还远着呢。只有实现了同工同酬、市民待遇,破除户籍和编制的壁垒,临时工的春天才能真正到来。

来源奥一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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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5:08:13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大陆典型的用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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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22:01:33 | 只看该作者
春天在幼儿园,骗小孩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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