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李雄(1975—),男,四川阆中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中法博士生学院”法国马赛三大中法联合博士生,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在严格意义上讲,“主人翁”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范畴,而是一个政治范畴。尽管该概念在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中都曾使用,但从未有对该概念正式的法律解释。在法律意义上,“主人翁”概念的内涵与“公民”相近,“主人翁”拥有的权利,实际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在这种理解下.“主人翁”便失去了其理想主义的政治色彩。同时,在计划经济下,“主人翁”地位尽管以政府的施政目标得以贯彻,但其在史大的程度上是强调劳动者的义务而不是强调劳动者的权利。(参见常凯著:《中国入世与劳权保障》,载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6期第18页。) [2]1986年7月12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3]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4]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把劳动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并列式规定一直受到学界诸多质疑。争论的焦点是:劳动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义务。笔者认为,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把义务的标签强制贴在劳动者身上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一系列问题。 [5]《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6]在整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有关平等就业权的规定仍然是后进的和“幼稚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在总则中,《草案》第1条立法目的规定和第2条就业总方针的规定没有体现平等就业与平等就业权的应有地位,平等就业与平等就业权在《草案》中仍然是“边缘化”的;第二,《草案》总则虽然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和用工自主权,但却未对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两个权利的各自边界做出原则性规定,为“资本侵犯劳动权”种下了法制的恶果;第三,《草案》分则第19条规定要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可以说,该规定带有明显的立法歧视,其负面影响远比没有该规定还要严重。既然要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就不能在这个问题上遮遮掩掩,权利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立场坚定的原则性问题。《草案》这种态度不明、语气软弱的规定,无疑将使当前存在的严重的不平等就业问题“雪上加霜”。同时,该规定还与《草案》第27条相矛盾,后者规定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总之.《草案》在城乡劳动者是否应当平等就业的问题上,其态度是含糊的,立场是不坚定的,立法是不彻底的.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软法”。囿于篇幅,《草案》其他问题无法详举,但其本身所暴露的严重问题很是值得我们再三思考了。 [7]这里所指的特殊群体劳动者,主要包括长期失业人员、未就业人员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等。 [8]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国《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9]比如,重庆市副市长童小平就重庆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让月收入5000元及以上的家庭越来越多,要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参见秦勇,陈静:《十招完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载于《重庆时报》,2006年1月13日第5版。 【参考文献】{1}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95,122. {2}洪银兴,等.资本论的现代解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34. {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 {4}(法)戴尔玛斯·玛蒂.基本权利和自由(M).法国ESSAIS出版社,2002 2 {5}江立华.论城市农民工的平等竞争权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4):32. {6}刘翠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2005,(2):111. {7}蒋月,等.中国农民:劳动权利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8.89,178.187—188. {8}郭婕,刘俊等.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6. {9}黎建飞.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2004,(3):21. {10}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78. {11}关风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6. {12}任剑涛,龙国智.权力共享与利益分享:和谐社会的两个前提(J).学术研究.2005,(5):55. {13}(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84。85. {14}农民工培训与就业相结合(N).人民日报,2003.09.23(3). {15}城镇定居农民工将逐渐增多(N).重庆时报,2006.04.17(5). {16}(德)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全球化陷阱(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2. {17}常凯.中国入世与劳权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6):16. {18}李雄.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J).现代法学,2006,(5):115—116. {19}蔡昉,等.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4. {20}(澳)罗宾·雷顿.采取临时特别措施,防止就业歧视(R).奥斯陆大学人权中心(NCHR)中国项目组2004年北京研讨会演讲稿. {21}韩桂君.修改劳动法若干问题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5):42. {22}最低工资实施的基本情况(N).重庆时报,2006—03—10(6). {23}杜正武.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J)社会,2003,(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