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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点名富士康违法超时加班 致人过劳死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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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0:1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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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郭军是在全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下一步将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建立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

同时,全国总工会集中公布了2014年10起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包括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非法使用童工等。

富士康违法超时加班

郭军说,一些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未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富士康等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已经查实的违法案件惩处力度不大,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导致木桶短板效应。很多企业都可以向富士康学习,通过超时劳动,企业可以获取更多利润,进入世界五百强”,郭军说,“如果不能对这些违法企业真正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木桶短板效应一定会出现。” 据全国总工会官网

用工性别歧视问题突出

又讯 据新华社电 郭军表示,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性别歧视。

这次发布会公布了10起典型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其中发生在2014年的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就是一起典型事件。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该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烹饪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欠薪是基本道德问题”

郭军表示,农民工欠薪问题不是简单的违法问题,而是基本的道德和道义问题。企业应负首要责任,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责任也很大。

郭军还表示,严重、恶意的欠薪有更严厉的解决手段,如恶意欠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据他介绍,在一些欠薪比较突出的地方,工会推动建立了员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资金或者建设项目出问题,可以作为职工工资的一种补偿。另外,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还有一部分资产可以变现,这时候工会或者政府可以先行垫资,帮助员工满足工资需求,事后向欠薪企业追偿。

2014年度劳动违法部分典型案件

深圳两公司非法使用童工

2013年底,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因非法使用童工被媒体举报。2014年1月,两公司被下令限期整改,分别被处以1万和3.5万元的行政罚款。

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台资企业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目前,对涉嫌犯罪的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等18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怀孕女工

2012年初,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周女士担任公司行政秘书。2014年周女士怀孕后,公司告知周女士暂时回家休息,后要求递交辞职报告,否则将安排到体力劳动繁重的一线生产岗位。有关部门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

富士康曾因跳楼事件备受质疑

富士康科技集团创立于1974年,是专业从事电脑、通讯、消费电子、数位内容、汽车零组件、通路等6C产业的高新科技企业。不过,让富士康广为人知的并非其代工的产品,而是自2010年起,其各地分公司接连发生的多起跳楼事件,富士康也因此备受质疑。

例如,自2010年1月23日富士康员工第一跳起至2010年11月5日,富士康发生14起跳楼事件,引起全球关注;2011年,成都郫县德源镇富士康菁英公寓、深圳宝安区龙华富士康北门百鸣园宿舍楼、太原富士康等地分别各发生1起跳楼事件;2012年,富士康科技集团(烟台)工业园、成都富士康各发生1起跳楼事件;2013年,富士康豫康宿舍楼、郑州富士康富鑫公寓各发生1起跳楼事件;2014年,深圳龙华富士康园区发生员工跳楼事件……

有分析认为,富士康频发发生员工跳楼事件的原因可能有:第一,企业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没有做到权衡发展。第二,企业缺乏人文理念,以及对员工缺少人文关怀。第三,企业的管理制度有漏洞,有缺陷。第四,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介入以及监督管理,惩罚力度不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劳动法的立法执行有漏洞,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

强迫超时加班违法

我国法律对劳动时间,和加班时间都有严格规定。《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不过法律规定也有特殊情况,劳动法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加班时间可以不受限制。

而“员工过劳死”如与加班有因果关系,公司难辞其咎,相关人士表示,企业应该重视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应该尊重国家法律。如果工作需要加班,应与员工协商,并考虑员工的健康情况。(腾讯新闻综合央广新闻、人民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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