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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需要“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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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09:5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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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资方拿不出确实充分的材料证明职工的职业病与己无关,那就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并迅即启动其他相关程序。

  ●由基金和公立医院共同建设快速诊断、救治的绿色通道。基金先行支付、兜底保障,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事后再对责任方追偿。

  ●郑大一附院进行的是医疗服务性质的行为,并非作出具有行政法意义的、法律认定性的、可称为法律裁量当然依据的“职业病诊断”。

  7月初,河南新密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职业病预防、诊治、救助、责任追究等问题的关注,呼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声音高涨,但同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开胸验肺”事件属个案,未听说会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8月11日,就“开胸验肺”事件所涉及的职业病医疗救治与权利救济等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莹、副教授陈步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要向劳工倾斜

  记者:因为只有郑州职防所的诊断具有法律效力,但该所的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无奈之下,尘肺病患者张海超只好“开胸验肺”。

  陈步雷:对张海超来说,“开胸验肺”完全可以说是无奈。其实,依据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最终鉴定,他不服县、市级鉴定,可以申请省级鉴定。

  张海超没有逐级申请再鉴定,他可能觉得,郑州职防所的鉴定虽然不是最终的,但可能存在“官官相护”或圈内相互照顾等潜规则,它的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所以,当这扇门关上之后,除了“开胸验肺”,他认为自己再也没有其他路可走了。

  记者:他出不起再鉴定的钱,而且,当他找到鉴定委员会后,发现鉴定委员会和郑州职防所在同一栋楼办公。他傻眼了。还有一个工作人员好心地告诉他:你让他们(郑州职防所)推翻自己的结论,不太可能。他害怕了。

  陈莹:尽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这笔钱往往由要当事人先行垫付。因此,在这里,就要有一个向劳工倾斜的原则,或者设立相关基金,先行垫付,让劳工不用为诊断、鉴定等费用等发愁。

  记者:谈到向劳工倾斜的原则,使我想到“责任倒置”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不是可以考虑?

  陈步雷:根据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证据的形成机理、环节和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获得证据的难度,决定了劳方很难得到证明资料。如果这一步不解决,下一步就没办法走了。张海超就是被卡在这里,进退两难。在这个时候,就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资方拿不出确实充分的材料证明职工的职业病与己无关,那就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并迅即启动其他相关程序。

  记者:本来,张海超曾有一次发现自己病情的机会。2007年1月,他参加过公司组织的体检,但直到今年1月6日他去新密市防疫站查询,才知道那次体检就发现肺有问题。防疫站的领导说,当时已通知单位让他去复查。

  陈步雷:不妨做个比较:法院受理案件,要书面送达举证须知、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当事人要签收。鉴定职业病的机构、防疫站等,也就更有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而是否告知,要以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执为准。防疫站也许通知了单位让张海超复查,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通知张海超。因此,它们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8月12日,为张海超进行“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竟也受到了河南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理由是该院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其作出“尘肺病”诊断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对此,你做何评论?

  陈步雷:这是双重曲解或无知。首先是曲解《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该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象,是相对人没有资质,还擅自经营此业务,或者擅自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行为,而非针对医学性质的“诊断患者是否有尘肺病”的行为。对是否有尘肺,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诊断。

  其次是曲解郑大一附院行为的法律性质。这家医院进行的是医疗服务性质的行为,并非作出具有行政法意义的、法律认定性的、可称为法律裁量当然依据的“职业病诊断”。它是专业性、技术性结论,而非法律上的结论。该院也不可能出具法定制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诊断行为是职业伦理约束下的合法正当行为。

  河南省卫生厅恰恰应当反思:为什么形成事实性垄断的职防所渎职了,为什么高等级医院没有获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疗,难道比肿瘤、帕金森之类的诊疗还复杂吗?

  职业病诊治与救助要有“绿色通道”

  记者:7月27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人员,在我国,工伤、司法鉴定也都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如果完全放开,很可能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的情况。

  陈莹:职业病有它自身的特点,需要专门的医护人员,而有些疾病如尘肺,一般的医院确实不具备技术条件。如果社会上的医院申请了,也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资格,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培训、增加人手、仪器、设备等。对医院来说,由于职业病诊治的复杂性,诊治的成本较高,收益却未必大,而且责任也重,所以,就算放开了,医院也未必愿意揽这种事。

  记者:这么说,只能任由职业病防治所之类的机构垄断了?

  陈步雷:其实,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对职业病的诊治,在有了一定的培训后,应该可以做到,也完全可以做好。关键在于,要有配套的政策支持。大量的县一级的职业病防治所,只有十几个人,专业人员可能只有几个人,它的医疗水平能有多高?显然不能和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比。

  为什么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没有依法申请职业病诊疗资质或许可证?主要原因是它们觉得会“招惹矛盾,得罪人”、“无利可图”,其次才是人力、技术与设施问题。如果克服这

  些障碍,医院应该会参与职业病诊疗竞争的。职业病防治所过度夸大职业病的特殊性,似乎只有它才能诊治,这实际是一个既得利益的问题。

  应该实行准入制,并且通过财政支付、基金支付给其效益,以便形成竞争,形成职业病诊疗和康复的医疗服务市场。

  记者:在“开胸验肺”事件中有个细节:手术前,医生问张海超用不用止痛泵,因为心疼钱,张海超就没用。

  陈步雷:这就提醒我们,要做实做强工伤保险基金,不仅对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费率,而且对任何用人单位都要强化征缴。同时,压缩行政费用,加大财政专项支付,且应大力吸收慈善捐助。绝对不能由于经济原因,包括基金支付能力不足、个人支付困难等,而让受害方的救治被延误,或遭受更多痛苦。

  由基金和公立医院共同建设快速诊断、救治的绿色通道。基金应当先行支付、兜底保障,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合理救治,事后再对责任方追偿。现在,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是行政性的,慢就慢在认定环节上。先有生效认定,然后才能救治和救济,受害方及其亲属是等不及、耗不起的,要速裁。

  陈莹:说到速裁,对工伤与职业病,加拿大安大略省劳动部中设有简易法庭,它的效率非常高,98%的劳动争议都能解决。为什么?因为它的相关分级、鉴定与赔偿标准条文特别细。打个比方,你的哪一个、哪一节手指头受伤了,都有相应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这个标准在北美是通用的,值得我们借鉴。

  记者:2004年,11名万州农民工患上矽肺病,但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却陷入马拉松诉讼。5年后,其中的5位患者在等待中去世,剩下的6位患者也生命垂危。对速裁机制,我国的法院是怎么做的?

  陈步雷:针对欠薪,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实施了一些纠纷快速解决的机制,效果较好。鉴于此,对工伤与职业病,法院的确也应该有快速解决机制。

  我有三点建议:一是细化工伤、伤残和职业病的分级,分级越细越容易鉴定。比如,借鉴北美的技术标准,分成10个大级、100个小级。二是在诉讼中,把工伤、职业病的认定纳入司法鉴定,由当事人选定、法院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三是设立高效率的速裁程序。这样就可以缩短审判周期。

  应尽快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

  记者:“开胸验肺”事件后,呼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声音高涨,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日前表示,“开胸验肺”事件属个案,未听说会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陈莹:不但应该修法,还应该制定新法,我就建议尽快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事实上,目前中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规定,“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并设“劳动安全卫生”专章。为了使《劳动法》中有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的权利,以及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得以落实,需要一部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这就是《职业安全卫生法》。

  记者:对陈莹教授的观点,你做何评论?

  陈步雷:我同意这个观点,必须大幅修法或制定新法。原则有两个:一是应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为至上的、核心的法益;第二个是职能配置合理化、制度绩效最大化,也就是预防、诊治、康复这三大环节管理的一体化问题。

  管理和服务应当分开。我建议:工伤与职业病的预防、诊治、康复三大环节,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卫生部门配合。如果对医学问题不熟悉,可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履行职责。诊疗与康复环节,主要是医疗服务性质,应当引入服务竞争机制。对这三个环节中的医疗问题,由卫生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共同监管。

  应加快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在这个法律中,应赋予劳动者及其组织(工会)实际权利。对工会来说,不仅是参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职责。对劳动者来说,则是权利。如果赋予劳动者权利的话,在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时,他会实施的。同理,还要赋予一些公益组织主动参与的权利,代表或代替劳动者去维权、去诉讼,要求政府对企业发出隐患整改的强制性指令等。

  记者:如今,很多工人明知劳动条件不卫生,生产条件不安全,也不敢多言。像张海超,他实际上也应该知道工作环境存在问题。针对这种现象,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机制来改变?

  陈步雷:对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危险、隐患、责任,只有控告申诉机制和追惩机制设计好了,法律才会有用。现在,《职业病防治法》的控申机制就很粗糙、模糊。

  例如,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生产场所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等致病和致命因素,都与劳动者有关,不需谁动员,他们自己就会特别关注。如果在立法时考虑劳动者的控申权利,再与安监部门的职责相对应,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比如,工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安监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如何在查处制裁企业的同时保护劳动者,如果举报者因此被解雇了,该用什么基金去救济劳动者,这些问题都要设计周全。

  ■链接

  ●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振东公司打工。

  ●2007年10月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2009年6月22日张海超自费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胸验肺”。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专家组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陈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步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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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评论周刊      来源日期:2009-8-15       本站发布时间:200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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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5:39:16 | 只看该作者
最近工作太忙了,很少时间光顾论坛,先顶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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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08:29:59 | 只看该作者

确实需要大修,而且中国在预防方面做不是不好,是很不好!事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很重要,但先期预防工作呢?监督部门都不知道哪里去了,这才是关键,总是要事后来补救,犹如严打,每次都会报告严打的结果,但有没有想过,如果平时治安好了,还需要经常去严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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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08:33:5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资方拿不出确实充分的材料证明职工的职业病与己无关,那就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并迅即启动其他相关程序。

这点也很重要,完全可以像外国以及一些其他方法,如环保,实行举证倒置,如果企业拿不出证明,就认定为是,近期的职业病患者由于早期中国以及企业各方面未规范,很多人都无法证明其在企业工作过,即使深圳开通了所谓的绿色通道,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湖南耒阳就有很多这样的患者,当年在深圳打工时,连合同都不曾签过,举证对他们而言难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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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9:02:01 | 只看该作者

陈步雷:这是双重曲解或无知。首先是曲解《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该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象,是相对人没有资质,还擅自经营此业务,或者擅自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行为,而非针对医学性质的“诊断患者是否有尘肺病”的行为。对是否有尘肺,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诊断

那河南卫生厅惩处医院是明知故犯还是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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