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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ngyuan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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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个真实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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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19:18:0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i在2009-10-30 15:29:05的发言:
有看过请钟点工出工伤事故的,这种情况雇主都逃不了干系。

如属于工伤又当别论.

以上案列不属于工伤,不在工伤的认定范畴之内.

12#
发表于 2009-10-30 19:41:25 | 只看该作者
对,适用不适用劳动法,是前提。
13#
发表于 2009-10-30 19:42:04 | 只看该作者
通过案例,又学习了,谢谢版主
14#
发表于 2009-10-30 20:16:27 | 只看该作者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其堂叔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A只需要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
15#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21:35:15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i在2009-10-30 20:16:27的发言: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其堂叔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A只需要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是"分担"而不是"承担",一字之差很大的出入.

16#
发表于 2009-11-1 08:42:48 | 只看该作者

一、关于适用法律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由以上可以看出,劳动法是不适用的,因为A家建房小叔帮忙,属于亲友间互相帮助,虽然有报酬,但A家不是企业,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的执照,称不上用人单位。

所以我的观点,是不适用劳动相关法规的。

二、责任方面,我认为A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小叔病史,从上文可以看出,A家是知道的,但是并未安排更适合的活给他干,而且还谈好了六十元一天,基本上可以说明把他当正常人看待了。

虽然,采取的有时救助,但不能免除责任。

当然不是主要责任。

三、对民法不甚了解。我认为辩护的焦点不应脱离小叔的病史、A家及时救助。

四、法院判决。先调解。调解不成,根据病情、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承担能力。A家一次性支付人民帀若干给小叔。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请有识之志指正。

17#
发表于 2009-11-2 11:13:1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rongyuan_123在2009-10-30 21:35:15的发言: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是"分担"而不是"承担",一字之差很大的出入.

对法律不太了解,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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